2015年11月23日下午,我到海淀区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状告新浪微博运营公司。立案庭6号窗口男法官看了我的起诉状后,问我微博被关是不是在“锋锐事件”之后,我说是在之前一个多月被关的,与这起事件没有关联。
法官又问我是不是发表了反动言论被关闭,我说从来没有发表过反动言论的。随后,我还拿出手机当场给法官演示微博不正常的状态。法官看了后,拿我的起诉材料进入里间。
约有十分钟,法官走了出来,说微博被关闭引发的纠纷不属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也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这个案件不能立案。
我说,这是典型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应该属于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如果法院认为不能受理,请按照法律规定给我裁定驳回。
法官说,不能出书面裁定的,也不出具收取诉讼材料的凭证。
我解释道,早在2007年8月17日,因搜狐网隐藏锁定我的博客文章,向海淀区法院起诉过搜狐公司,为何这次就不行了?
法官说,知道这起案件,但当时也没有受理呀?
我说,当时是当天立案,当天就受理了。案件转入民事庭后,还安排了证据交换时间,不知为何又退回立案庭。被驳回起诉后,给了我书面裁定。当年可以作出裁定,现改为立案登记制了,如经立案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何就不可以裁定驳回呢?
法官反问我:“死磕律师”的微博不是都被关了吗?那些粉丝几十万、几千万的微博被关闭,有人来法院起诉也没给受理。
我笑道,我不是死磕律师的,虽然微博粉丝只有十二万,但对我来说很重要。我并不敏感,现在还可以重开微博,但是我使用了五年的微博,总不能说关就给关了,而不给一个说法吧?每次打电话给新浪网投诉,他们就是让我等等。如今等了快半年,不再起诉也会过诉讼时效。如法院不受理这类纠纷,我该找什么部门解决呢?
法官说,你可去找主管部门解决。
经过一般交涉,法官让我留下一份起诉书,让我回去等消息。
我说,还是把立案的两份起诉书及证据材料全留下吧,如果审查认为不能立案,可以寄回给我。
法官收下起诉立案材料后,没有给我出具收取凭证,我也没有较劲,因为立案庭大厅和立案室内都装有探头,我相信法官不会赖账。
如今,事情过去四年多了,海淀区法院再也没有给我任何消息。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刘晓原,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联系电话-------。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号7层。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职务经理。
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诉 讼 请 求
1、判令被告恢复原告实名制新浪微博“刘晓原律师”的正常使用;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2010年,原告在被告公司经营的新浪微博注册了“刘晓原律师”实名制微博。
从此,原告以这个微博作为言论载体,发表个人观点和看法,后原告还缴纳费用成为新浪微博会员。
2015年6月5日,原告发现“刘晓原律师”微博不能登陆。当天,原告就打电话向被告的服务平台反映。客服人员称,“刘晓原律师”微博已经被关闭。原告问是什么原因?客服人员说违反服务规定。原告问是哪个方面违反规定,客服人员说具体情况不清楚。之后,原告多次打电话给被告服务平台要求恢复“刘晓原律师”微博,客服人员答复让我要耐心地等待。如今,一等就是四个多月了,被告仍然没有给原告恢复“刘晓原律师”微博正常功能。
截止2015年6月5日,被关闭的“刘晓原律师”微博,已发微博帖子21850条,关注博友3007人,粉丝127031人。
原告在被告为社会公众提供的网络平台注册微博后,双方之间的网络服务协议就已生效。在服务过程中,双方都应遵守协议约定。如一方有违反协议行为,也应依法解除服务协议。
原告认为,在没有任何事前通知,没有依法解除协议的情况下,被告单方面终止微博服务,关闭原告的微博平台,其做法显然构成违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
此 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晓原
2015年11月23日
当天,我把起诉新浪微博运营商的消息发到腾讯微博。第二天,即2015年11月24日,我的腾讯微博被腾讯公司限制,从此以后无法登陆。心灰意冷的我,没有再去法院起诉维权。
2016年,我又注册了新浪微博,没用不久还是被关闭。之后,我几次注册新浪微博都是活不长。2019年下半年,再注册一个,但粉丝数增长似是被限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