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巴里坤的村民因为自己祖祖辈辈耕耘的土地被马姓老板开设的砂石厂非法占用,自发组织到砂石厂维权,后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与砂石厂老板马某达成调解协议,村民拿到赔偿款,后多年相安无事,但在2019年,村民被马老板刑事控告了,6名村民被抓,罪名是扰乱社会秩序等罪名。
▲开庭时间2021年02月04日 11:1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案由《被告人窦广友、安孝成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第3次开庭(图片来源:中国庭审公开网截图)
我们团队接手该案后,认为村民很冤枉决定施以援手,虽然签订了代理合同,但村民家属至今只付了少许律师费。2020年12月9日、12月10日,我们团队律师在巴里坤法院进行了现场开庭,庭审结束后,近日法院又告知检察院有补充证据,要组织双方质证,但该案件已在2020年12月10日结束庭审,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被告人也发表了最后陈述,审判长敲完法槌经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按照法律的规定,我认为巴里坤法院再次组织质证的做法违反刑诉法规定的。虽经我们反对,巴里坤法院还是组织双方于今年的2月4日进行了质证,由于疫情影响,与审判长确认我们北京的律师可以用云庭系统参与法庭质证。
一、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巴里坤法院在庭审结束后,组织质证是错误的
所有国家的刑事诉讼可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三个阶段。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起诉后,会将所有证据材料移送给法院,依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法院的处理过程为:(1)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2)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3)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4)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依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在法庭审理期间检方是可以补充侦查的,也就是中国政法大学汪海燕教授和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等学者,在学术文章中提到的“程序倒流”,所谓的“程序倒流”,是对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审判阶段退回补证等情形的一种学术概念,是客观陈述而不是贬义评价。我国刑诉法规定,在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可以建议延期审理,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在本案中,安某成等六名被告人于2020年12月10日庭审时,已经作完最后陈述,检察院还可以补充证据吗?很显然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还有可能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请求。从这里的程序要求来看,在被告人做完最后陈述后,合议庭的选择是进入休庭、进行评议、作出判决或准许撤回起诉,并没有检察院再补充证据的相关规定。
▲开庭时间2021年02月04日 11:1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案由《被告人窦广友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第3次开庭(图片来源:中国庭审公开网截图)
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是三个不同的阶段,不可同时进行。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公安机关就不可能再去搜集证据,除非通过程序倒流启动补充侦查的方式进行。如果法庭在审判案件,检察院一边在收集证据,而后提交到法庭,这也必然违背了侦查、起诉、审判不可同时进行的基本原则。在巴里坤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作为辩护人并未见到案件退回侦查机关的手续。案件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巴里坤检察院就让公安机关收集补充相关证据,然后提交法院,也就时边审理边补充证据,法院未充分重视程序违法的问题,错误的决定将检察院提交的新证据组织控辩双方质证。我们团队的辩护人在质证前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向本案的审判长提出程序违法的异议,但审判长并未正面予以回复。
二、巴里坤法院在法庭质证前未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
在巴里坤法院通知开庭质证时,我们团队律师提出因疫情原因无法现场参加,审判长同意将补充的案卷做成电子版,发送给辩护人查阅,但直到开完庭辩护律师也没有收到本案的补充证据。依据我国刑诉法规定,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辩护人对证据质证的前提是要提前阅到案卷,要对证据材料进行充分的研究,审判长已经答应辩护人要发送电子版的补充案卷,后又以互联网传送不符合要求未履行承诺,当天质证的情况是公诉人在手机下面出示证据,我们辩护人远程进行质证,由于网络的原因,画面还断断续续,有的证据材料根本看不清楚,针对此种问题我们又当庭要求法庭提供电子版证据,庭后我们可以补充详细版的书面意见,但至今也未见到证据。
▲视频【开庭时间2021年02月04日 11:1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案由《被告人窦广友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第3次开庭.......】(视频来源链接:中国庭审公开网)
我们曾经申请13名证人出庭接受法庭的询问,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证人出庭,但巴里坤法院却采取了上门与证人核实问题的方式。在庭前我们了解到13名证人是有出庭的意愿的,巴里坤法院并未依据法律规定证人出庭,采取上门与证人谈话的方式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行为,普通的村民也许一辈子也没见过法官,在法官亲自登门单方质问下,可能会语无伦次,可能会心存畏惧。如果法院认为证人证言有问题,更应该传唤至法院接受控辩审的问询,而不是单方找证人问话。而且法官在法庭宣读问话情况时,指出辩护人申请的证人安某在案卷中没有作过证言,但恰恰安某的证言是问题最大的,是在公安机关的威胁下作出的证言,传唤其到法庭是非常有必要的,但不知法官是有意还是无意竟然说案卷里没有安某的证言,让人匪夷所思。
▲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如何守卫公平正义底线(图片来源:网络截图)
有趣的灵魂总是涉嫌账号违规,“天下说法”公号在多篇文章被删除后,又遭受了关七天小黑屋的待遇。团队律师吴老师又遭受到了哈密司法局的投诉,投诉的原因是“天下说法”曾就该案发表过文章,但这几篇文章不是吴老师本人所写,哈密司法局属于事实错误,总览全部文字,没有一处存在歪曲、误导之处,更没有恶意炒作,也未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这次投诉的主体也实属罕见,正在审理本案的巴里坤法院没有投诉,正在公诉本案的巴里坤检察院也没有投诉,哈密司法局却越俎代庖对团队律师进行了投诉,如果团队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确实有违规之处,投诉或发出司法建议的主体应该是巴里坤法院,而不是哈密司法局,哈密司法局肆意投诉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干预公民言论自由,属于利用公权干涉律师依法办案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我们团队律师保留对其向监委进行控告的权利。
本案基本属于法律援助,接案之初就是觉得村民太冤枉了,任何有正义感的律师都不忍拒绝。该案六名被告人被羁押后,家中或本人都出现了各种变故,有的老人去世,有的老人生病,有的被告人自身病重,希望巴里坤法院能排除法律外的干扰因素,严格依据法律、证据,依法、独立的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本文来源: 微信公众号“法天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