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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律师刘晓原:律师能否利用自媒体对外披露案件情况?
时间:2021年01月08日 作者:刘晓原 新闻来源:中国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

       中国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社综合讯:(文 / 刘晓原)这是我2014年4月20日写的一篇文章,当时发在我的新浪博客与法律博客上。文章写的比较浅显,但观点还是很鲜明。


作者照片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总部办公大楼摄.png▲作者照片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总部办公大楼摄(维权律师刘晓原提供)


       在律师界,我是比较早使用自媒体的人,当年利用博客,还有后来的推特、微博、微信,曝光过很多案件中的违法问题。特别是在博客流行时期,我先后在各大网站注册二十多个博客,自封为“博客狂人”,工作时间,除了办案,就是写博文,评点时事,评说案件。


       我办理的维权案件,包括危安案件,都在自媒体上曝光过。因写文章曝光案件,被约谈警告过多次。但侥幸的是,没以此处罚过我,不是他们不想处罚,而是当年没有出台相关规定。后来,司法部出台了一些规定,我仍“我行我素”,如不是因锋锐事件被注销执业证,最终也会被以“违规”曝光案情而受到处罚,甚至被吊销执业证。


       前不久,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第9号规范执业指引(以下简称为指引)。


       《指引》中称,传播媒介因时代发展、科技进步而出现了多种新兴方式,律师表达观点和使用、传播案件信息的渠道更加多样化,也更加容易引起社会关注。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对有关案件的公开言论应当严谨审慎,对案件信息的公布和传播应当符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为了促进律师公开言论和案件信息使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特制定本规范指引,请广大会员遵照执行。


       一、本指引所称律师的公开言论,是指律师通过报刊、杂志、布告、影视、广播、网络等各类传媒手段向公众发表的,或在公开场合发表的,与执业有关或与司法有关的言论。


       二、本指引所称公布案件信息,是指律师通过传媒手段公开案件资料,披露办案信息的行为。但在事务所内出于交流研究业务目的使用案件资料,或者向司法机关、行业协会披露有关信息的除外。


       这个《指引》共有十七条,但引起律师广泛关注的是第八条。


       第八条规定,在判决生效之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包括微博、博客在内的各种方式公开案卷材料、辩护词、代理词,或者向无关人员泄露办案信息。


       这第八条的规定,针对的应是律师办理的所有案件,即包括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包括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对外公开案卷材料、辩护词、代理词,或者向无关人员泄露办案信息,这个方面的争议不大。但是,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以此来约束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这就有问题了。


       从《宪法》和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来看,律师与其他公民一样是享受言论自由权。


       对公开审理的案件,除非是当事人要求律师不对外披露案情,否则,律师对外披露案件情况,如公开代理词、辩护词,只要不损害当事人利益,就并无不当。


       律师权利属于私权。律师接受委托后,维护的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只要律师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就应想尽一切办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很多案件中,当事人是愿意律师对外披露案件情况,有的甚至还主动要求律师对外披露。


       遇到这种情形,律师是从当事人利益考虑予以披露,还是以律协的《指引》拒绝当事人的要求?


       如果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要求律师不能对外披露案情,在判决生效之前就连代理词、辩护词也不能对外公开,只准律师在庭上说话,在庭外变成“哑巴”,这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利益吗?要知道,对外披露案情也是对司法机关的一种监督。


       不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在大力要求实行司法公开,为何律协却要求律师办案“秘密”化?


       近些年来,法院对重大案件的审理,在作出一审判决后,也会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社会通报案件审理情况,如薄谷开来案件。有些案件在审理和宣判时,法院还会利用微博直播,在直播中会公开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如薄熙来的案件,还有前不久由朝阳区法院审判的秦火火案件。


       特别是秦火火案件,朝阳法院在作出一审判决后,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随即就在北京法院直播网做客访谈,据北京高院的微博称,本次访谈直播由北京法院直播网与人民网、法制网、正义网合作进行,人民网、中国法院网、千龙网、首都政法综治网进行同步直播。


       与法院主动公开案情相比,秦火火的辩护律师却不敢谈案情,就连辩护词也不公开。据她在博客和微博中的说法是因为判决还没有生效,要等到判决生效后,才会公开自己的辩护要点。秦火火的辩护人是指定辩护律师,也是朝阳区律协的副会长。作为区律协的领导,她也会担心违规被惩罚。


       案件还在审理中,法院可以通过微博直播案件情况,且公开辩护律师的意见,而辩护律师对自己的辩护意见却要保密到判决生效后才能公开,北京律协的《指引》规定,是不是太离谱了?


       判决还没有生效,案件的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可在网上对审判情况进行介绍和评论,为何辩护律师却要保密到判决生效前才可以公开辩护词?北京律协的《指引》规定,是不是太离谱了?


       既能司法机关对公开审理的案件都要做到及时公开,为何律师的辩护词又不能及时公开?北京律协制定《指引》的合理性何在?


       据说,不让律师在判决生效前公开案情、代理词、辩护词是担心律师以媒介来干涉司法。


       我认为,这个担心实在是多余的。如果司法机关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严格按照事实进行审理和判决,又何惧律师对外披露案情?


       案件判决还没有生效,一审法院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就在网上做客访谈,为何就不担心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提起上诉而会干涉到二审法院的审判呢?


       按照《指引》第八条规定,律师还不能接受媒体采访,向媒体披露案件情况。因为媒体记者是与案件“无关”的人员。而律师是不能“向无关人员泄露办案信息”。


       随着网络技术普及,使用微博、博客、微信的律师越来越多,很多律师会利用自媒体披露办理的案件,特别是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媒体记者也乐于与律师打交道以获取案件信息。


       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如果律师连媒体采访也不能接受,这样的规定实在是很荒唐。


       我认为,《指引》第八条的规定,也是在变相要求律师关微博等自媒体,变相地限制律师言论权。


       在我的办案经历中,就多次被警示过,让我不要在博客、微博中谈论案件。可是,当事人的家属,特别是当事人又要求我对外披露案情,希望引起社会的关注,特别是媒体的关注,以获得一个公正的判决。


       我曾经对媒体记者说过,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竟然要向媒体求助,实在也是无奈之举。


       记得在2005年时,我接受河北农民李志平死刑冤案的申诉,当时我看了材料后,感到这是一起很典型的冤案,只要帮助他写几份控告材料也许就可解决。但是,我太天真了,寄出去的材料有如石沉大海。到了2006年,我开始不断地在网络上发帖,以其引起媒体的关注。随后不久,有人看到帖子转给了《民主与法制时报》韦记者,韦记者来到律师事务所采访我,他还去到李志平老家采访办案机关。报道出来后,引起央视《今日说法》关注。央视再作报道后,才促使当地公安撤销对李志平长达十六年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李志平冤案发生在1983年严打期间,他曾两次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第二次发回重审后,案件就不了了之,最后退回给公安机关。1990年在李志平被羁押七年时才被取保候审。从1995年起,李志平开始上访。当时也有不少律师在帮助他。尽敢案件非常荒唐,但是由于没有媒体关注,一直难以解决。我接受后,经过控告发现没有作用,就想到了媒体的关注。后来,当地公安多次找李志平,让他找我不要再在网络曝光案件情况,但李志平则坚持要我去找更多的媒体曝光。


       还有一件案件,山东访民潘月美老太太,因为上访申诉,当地法院向公安报案,说她敲诈勒索法院五十万元赔偿金。此前,潘老太太有一起案件在这家法院审理。她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就不停地上访申诉。后法院新上任了一个院长,就找她谈要多少钱赔偿,潘老太太算了一下提出要五十万元赔偿。这事说过以后,法院也就忘了。潘老太太见法院不给赔偿,又去上访申诉。就在山东省高级法院要调取案卷时,这家法院就向公安报了敲诈勒索案。


       更为荒唐的是,后来,检察院竟然将这起敲诈勒索案起诉到了这家法院。就在法院定下开庭日期后,潘月美老太太的儿子通过电话联系上我,同时还寄来案件材料,但因我要出境去访问,我建议他找济南的律师,并告诉他尽快让律师提出管辖异议,不能由这家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我还在博客中曝光了案件情况,有媒体记者做了采访报道。后来,我接到司法局工作人员的电话,问我是否代理这起案件,如果代理就依法代理,不要在网上多说。如果没有代理,更不要去说,因为说了媒体会去炒作。我告示知司法局工作人员,我写的博文都是有证据的,这起案件也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为什么不能在网上说?


       从这两起案件就可看出,司法机关包括司法行政机关不让律师通过网络媒体曝光案件,完全是因为案件事实或程序问题见不得阳光。


       在办案中,法官有时会对我说,想在法庭上怎么辩就怎么辩,但最好不要在网络上披露。在当今的司法环境下,特别是当事人被公权打压的案件,如果仅在法庭上辩护,在庭外成为哑巴,很难引起社会的关注。没有社会的监督,案件也难以得到公正判决。


       我在关注重大案件中,因为接受国内外媒体采访,在网络写文章和发帖质疑办案程序,多次被司法局约谈,更为严重的是,在关注中国一个著名艺术家案件中还被公安机关非法拘禁过五天。


       据我所知,在台湾地区,律师不仅可以对外披露案情,而且还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呢!


       好在这只是一个地方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制定的办案指引,这个指引中也没有处罚条款,否则,这又会成为一把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言论边界问题,值得引起法学界与律师界的讨论。


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永康先生在2012年第3期《法治研究》杂志上发表过《追求审判的公正——律师博客之观察》文章,文中提到了我利用博客曝光案件的情况。 

《追求审判的公正——律师博客之观察》文章.png《追求审判的公正——律师博客之观察》文章(图片来源:网络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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