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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媒体人张贾龙因推特上的言论被指控寻衅滋事罪,判刑一年零六个月
时间:2021年01月15日 作者:刘晓原 新闻来源:中国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

       中国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社综合讯:(作者刘晓原)2021年1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前媒体人张贾龙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同日,江苏省邳州市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民间网站——“中国舆论监督网”创办人李新德有期徒刑五年,其子李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前媒体人张贾龙.png前媒体人张贾龙图片来源:网络


       张贾龙现仍羁押在南明区看守所,到下个月12日刑满。


       2019年8月12日,张贾龙被警方从家中带走,第二天,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


2019年8月12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拘留通知书.png2019年8月12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拘留通知书(图片来源:网络


       2019年11月27日,张贾龙案件被起诉到法院。起诉书中称,张贾龙自2016年以来,在推特上发布大量诋毁党、国家和政府形象的虚假信息,多次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传播,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半年后,即在2020年5月13日,南明区法院才对案件开庭审理。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张贾龙辩称,自己在推特上发表的信息不属于虚假信息,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


       辩护律师为张贾龙做无罪辩护,辩护律师认为:一、被告人张贾龙在其推特账号发布的信息大多属评论性信息,存在个人观点,不属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虚假信息。二、网络作为公民信息交流的虚拟空间,不属于现实物理空间,网络言论对秩序的破坏,不是对物理空间的破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公共场所秩序的破坏”。结合本案,被告人张贾龙在“推特”上发表的言论仅仅限于网络空间,对现实并未产生实际影响且转发及点赞数量小,不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开庭审理后,又拖了七个多月时间,法院才在1月7日对案件作出了判决。


       判决书中称: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贾龙使用自己的手机及电脑关注该账号,“国际特赦组织中文等37人关注了该账号。在被告人张贾龙发布的2.4万条推文中,张贾龙发布的诋毁党和国家政府形象的虛假信息共计50余条,被转发387次,被点赞293次。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贾龙编造诋毁党、国家及政府形象的虚假信息,多次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传播,起哄闹事,造成网络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贾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1年1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黔0102刑初1065号第一、二页合成.png▲2021年1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黔0102刑初1065号第一、二页合成


2021年1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黔0102刑初1065号第三、四页合成.png

2021年1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黔0102刑初1065号第三、四


▲2021年1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黔0102刑初1065号第五页.png2021年1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黔0102刑初1065号第五


       2013年9月,“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扩展到互联网空间上。此后,因为网络上的言论问题,被判寻衅滋事犯罪的案例,也越来越多。


       在被判刑的人中,有的是因在国内微博发表的言论被指控,如前律师浦志强的案件(还有很多案例);也有的是在外网推特发表的言论被判刑,如前律师张展(还有不少案例)。


       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曾在讲课中评点过“寻衅滋事罪”,他认为,这是一个“口袋罪”。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不只罗翔教授一人,还有不少学者。


       今年33岁的张贾龙,曾是《财经》杂志、腾讯财经频道编辑。2011年他在网络上公开一些“敏感”信息,同时批评网络审查制度,后来被腾讯找借口解聘。张贾龙回到家乡贵阳生活后,成为活跃的网络作者,以至于因言被判。


       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晓原认识张贾龙是在2010年下半年,那时,我正在办理何胜凯杀死遵义中级法院法警大队长的案件,当时,他采访了我。在我眼中,他是一个非常敬业的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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