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社浙江讯:(公民记者程敏报道)近几年,在基层传递最快的一个消息就是,谁谁谁因为上访被抓了,在看守所关了多长时间还没出来。听到类似的消息,大多数人见怪不怪了!这类消息很多。
本来,说起哪个人被抓,被羁押到看守所,这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做了违法的事情触犯了中国刑律自然就该进去。但是,如果出现了很多人仅仅因为上访就以寻衅滋事的罪名被羁押,却让人不敢苟同。
凡是上访人,大都是因为遇到了自己以为不公平的事情,无人能给一个合理的说法,求诉无门,在当地几乎解决不了自己所诉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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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不要轻易给访民扣上“寻衅滋事”的罪名
曾有这样的例子,在征地拆迁中,当地为了能达到目的,谁不听话,就收拾谁。于是,半夜强拆者有之,殴打阻拦者有之,这些被拆迁户成了待宰的羔羊。这种强拆,往往还都是在拆迁补偿没有谈妥的情况下进行的。被拆迁户无力抵抗,只好向上反映,然而,他们反映的问题在地方得不到解决,希望能得到上级的直接处理,他们唯一的出路就是上访。
而一些地方,为了阻止上访,除了劝解、专人负责之外,对于因问题得不到解决连续上访、越级上访会采取强制手段。这类情况,常见的大致有三个罪名: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扰乱公秩序。今天先说说因上访被定寻衅滋事罪名的情况。
先看看《刑法》对寻衅滋事罪是怎么定的!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损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一)随意殴伤别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谩骂、恫吓别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情节严峻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的。
纠集别人屡次实施前款行为,严峻损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够并处罚金。
对此,我们可以解析一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三)规定强拿硬要构成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是成罪的基本特征之一,而且由“强硬”的手段和“拿要”的目的为关键词做出限定。
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与常识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尤其在个案法律解释中,绝不允许作扩大性的解释,在法律规定有模糊之处,则不允许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解释。
司法实践中对寻衅滋事罪解释是从“寻衅”和“滋事”两方面衡量的,“寻衅”是指寻求刺激和取乐;“滋事”是指无事生非、蛮不讲理;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是受流氓心态指配,强硬是采取暴力或者胁迫手段,拿要是非法占有财物,后果是造成受害人恐慌,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定罪标准是由于上述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打击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意图在于依法惩处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是所谓乡霸、村霸、街霸、路霸。
结合此类案件的客观情况,很多证明“强拿硬要”的事实是根据打压上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政府官员的证言,并无其他客观证据加以证明,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案情认定,不能仅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定罪。
至于有些案件中说,上访人索要很多钱,情节严重。情节是否严重应从以下几个客观方面来判断:
手段和方式:因上访被以寻衅滋事拘留的人,大部分只是到有关部门上访呼告,很少会采取暴力或威胁手段。
一惯表现:如果上访人没有前科并一直是守法公民,很难以他们故意没事找事儿论处。
犯罪动机情节:很多上访人都是去寻求帮助求告的,基本上不存在满足取乐的动机,也不会没有不健康的意念,试想,谁家的日子过得好好的会无辜上访并把此当乐趣?除非是精神病,又怎么能说明他们是故意没事找事儿呢?如果不是因为感觉自己家的利益受侵害,他们是寻求办法寻找依靠来解决自己的诉求,不存在又故意取乐、没事找事儿的情况,没有感觉冤屈谁会背井离乡风餐露宿的去上访呢?这类情况,你不去找准上访人的上访根源并解决之,却以寻衅滋事抓人,这无非是满足那些因上访给当地政府官员掌权者造成不好影响而采取的打压手段而已。其实,仅仅就受访者而言,何罪之有呢?
很多这类案件中,执法机关的意见从两方面论证犯罪,一是被告人通过上访的手段给政府施压;二是上访人为了多要钱财行为违法;构成强硬;三是上访人反映的问题早年已经得到解决,上访人也表示认可,上访人到北京上访时接访人员要求其回地方,上访人要求先接到钱,否则拒绝回地方,其再行上访的作法构成犯罪。
而很多上访人遇到的情况大部分都是:地方政府组织的联合调查组查明了上访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先解决一部分,之后接着算。而这个承诺在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走上上访之路的。而从国家、省、市、县都给下级政府发送催办函要求上报处理落实结果,但一直难有进展,被告迫于无奈而走访。
记者认为,上访人信访或走访的行为属于行使宪法赋予的民主监督权利,如果在行使这些权利过程中出现的不妥或违法行为,只要情节达不到严重程度,仅可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没有刑事处罚的必要。
记者注意到,执法机关认定上访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适用了一个“非正常上访”的概念,但“非正常上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上访哪怕天天上访也是公民的权利,是出于无奈,信访工作人员接待哪怕时时接待是一种职责。只要有冤没有申,只要有错没有纠正,甚至只要有疑惑没有解决,就可以行使公民的申诉权、上访权、说话权,执法机关及政府没有什么理由和法律依据把上访人的上访就定为非正常。因此,很多此类案件中事实反映出上访人的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毫不相干,既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动机目的特征,也没有寻衅滋事罪所规定的几种客观情形。政府机关或执法机关对上访人的上访,不是解决所反映的问题,不是真诚地沟通思想,而是借助权利以剥夺自由的手段,达到阻止其继续上访的目的。
信访办理程序与长期上访两者区别
对此,我们需要正确看待信访办理程序规定与长期上访两者的区别:
不管信访也好,法院判案也好,都有一些程序的规定。程序规定主要是对办案人员的规定,从办理程序上,就上访而言有“处理、复查、结论”,就法院判决有“一审、二审、审判监督”,决不意味着“复查结论”和“生效判决”就是盖棺定论的真理。公民认为“处理结论”和“生效判决”有错误仍可继续申诉,直至纠正错误。程序上规定作为信访部门和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这继续的上访或申诉立案,但决不能剥夺公民继续要求受理上访和申诉的意愿表达权利,更不允许把公民在不受理之后一次又一次的继续请求视为违法,甚至犯罪。事实上,很多冤案错案,正是在不受理之后公民仍不断的坚持,一次次的请求,最后又受理继而发现原结论属冤案错案的。
信访部门和有关部门在权限范围内作出一个结论,这只代表走完了一个程序,不是得出结论之后就不允许提出反对意见。包括法院的终审判决,比如本案将要作出的一审判决,只意味着一个程序的结束,当事人还有权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不等于该案已经盖棺定论。正因为如此,法律才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生效判决进行申诉再申诉,一直申诉,子孙后代继续申诉。有些冤案正是因此才得以平反改判纠正错误的。由此可见,地方各部门认为对访民反映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但访民仍继续上访就是非正常的,作为犯罪事实认定是不应该。如果县乡进行了查处,就不允许再上访,信访条例即没有必要设置市、省、国家级信访部门。
上访人大都是心有委屈,尤其是到北京上访,更是实出无奈之举,如果要求他们不提要求,显然属于苛求,只要这要求没有超出明显的限度,就应是允许的,信访接待人员应充分理解并具备应有的耐心,这是信访工作的基本要求。如果访民反映的问题属实,已经有过明确确认,上访是有理的。上访的问题一直不落实,访民就此不落实的问题再上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其行为决不属于无理上访,一个需要注意的事实是,访民上访反映问题很多都是是某些部门逼出来的,某些部门企图以压制甚至剥夺公民的自由的手段来限制公民上访的做法最终只能适得其反。
很多地方他们以当地的利益好恶为标准,把上访行为一一过筛然后上纲上线,利用掌握的权利打压访民,很多事件的另一面却是见不到一点当地对造成上访的因素或办事不力的内容。所以,有理由相信,一些案子实际上是由权力部门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对司法干预的结果。
而且,起诉和定罪不符合中央精神,更不利于维护稳定大局。
中央的政策是好的,这是广大群众的共同看法。中央一再强调,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决不能动用专政机器来处理。用围追堵截的办法看似解决了一时一地之需,但从长远从大局考虑,只能是后患无穷。说到底这种做法明显背离了“依法治国”精神。
可以说:上访决不属于无理或非正常,因为有些事实毕竟存在,从另一个角度想想,有哪个老百姓会花钱生气遭罪,没事找事上访闹,所有上访的都有一定的道理,起码是站在他的角度以他的知识经验进行判断,他是有理才去上访的。即使事后证明他的主张不完全正确,那也只能说明他的判断有误,而不是故意犯罪,其行为只要不是捏造事实,就绝对不能动用刑罚。我们已经看到,被告人所反映的确是涉及农民集体的事情,农民不容易,即使他的做法使某些权力部门不好接受,即使因他增加了一些工作量,增加了一些开支,那也不是上访人的责任,不能构成犯罪。越是这种情况越需要我们用法律情感的一面及国家母亲般的温暖教育、感化被告人。
《信访条例》第十条规定:"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行政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出;上级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所以,越级上访也是《信访条例》所允许的,属于依法上访,而并不是违法的行为。
如果上访人在上访的时候没有采取过激行为,没有毁坏公私财物等行为,那么,这种上访就不足以寻衅滋事论处。
还有的地方,为了给上访人定罪,会拿出去北京上访时北京警方的训诫书作为依据。其实,训诫书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首先,训诫书没有说明上访人在上访的时候是否有采取过激行为,或者是否有扰乱国家机关周边的公共秩序,同时也没有说明上访人上访时扰乱“公共秩序”的情节是否严重,以及造成了什么样的严重后果;
其次,关于训诫书的实际作用,其仅仅是对没有违法但有一定违法可能性的信访人的一种告知和提示,不是对公民具体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其作出不意味着被训诫人实施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中央联席会议关于加强对在京非正常上访行为依法处理工作和完善非正常上访人员劝返接回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中信联发〔2008〕5号)这份信访文件第二条也可以看出训诫书只是针对“只有一般行为、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非正常上访人员”,如果说连治安管理处罚都不构成,又怎么能构成犯罪呢?因此,训诫书只能证明上访人有上访行为,而不能证实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也就是说,训诫书证明上访人还没有违法,没有违法就是合法。所以,训诫书是上访人行为合法的证据。用训诫书作为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的证据,是用证明行为合法的证据来证明行为违法甚至是犯罪,这显然是可笑的;
最后,训诫书的重要意义是告知,即告知上访人应当到相应的信访部门去反映问题,要依法维权,不要做违法事情,上面没有记录上访人有违法行为。其与公共场所悬挂或张贴的“此处禁止吸烟,违者罚款200元”的告示牌并无本质区别。实际作用是提示、告知,而不是惩戒。
上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是公民反映个人诉求,并寻求解决的一种途径。进京上访,只是其问题在基层长期得不到解决而寄希望于通过更高权力者,合法寻回自身权利的无奈之举。作为基层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尊重和保护上访者的权利,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认真对待并切实解决上访者的合法诉求,而不是激化矛盾,一味阻止、打压甚至刑事入罪,这样不仅无益于问题的解决,还可能将上访人完全推到对立面,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在依法治国方针全面深入的今天,行政官员应当更多运用法律思维,用“疏”的方式把群众诉求引入法治轨道,而不是用“堵”的方式来阻断群众的呼声。
温州访民周春芳在京津高速公安检查站被拘留
2019年9月13日中午11:59分,浙江省温州上访者周春芳、陈秀琴从天津到北京被在京津高速公路北京和天津交界处的永乐店公安检查站扣留。当时上访者问检查站民警,我犯了什么法,你们把我扣押这里?
▲车牌号为:浙·C0030 警的警车开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区分局永乐店派出所门口来截访,据知情人称:“该警车为:浙·C0030 警,长年放在北京专用警车抓上访者”。(视频截图)
9月13日中午14点40分左右,来了两辆车一辆车牌号不知道;另一辆车牌号为:浙·C0030 警的警车开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区分局永乐店派出所门口来截访,开着警车里面没有一个穿警服的,一些不明不白的身份人进入永乐店派出所接着就把温州二名上访者强制推进警车里面,马上就开走……………
▲浙江温州市访民周春芳家属(受访者提供)
荒唐的传唤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绣山派出所传唤证(被传唤人周春芳),温鹿公(绣)行传字[2019]51626号传唤证显示时间为:9月14日下午17时00分。
▲浙江温州市访民周春芳家属(受访者提供)
荒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人、被处罚人周春芳),温鹿公(绣)行罚决字[2019]573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时间为:9月14日下午16时于温州被公安机关传唤。
据上访者周春芳家属称:两人一起到北京上访者周春芳、陈秀琴,而两人一起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驻京办人员和街道办事处驻京办人员从北京押回温州是9月14日下午3点钟左右已经关押在温州市鹿城区分局绣山派出所。上访者周春芳被从北京押回温州被拘留5天,确认罪名涉嫌寻衅滋事,荒唐的罪名,周春芳在什么地方寻衅滋事?另一名上访者陈秀琴被放回家。
温州市出现这样的荒唐执法部门出具这两张传唤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时间互相矛盾。
更荒唐的是居然先拘留后传唤。
上访人乘坐小车里被以涉嫌“寻衅滋事”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上访人周春芳一案,于2020年5月27日上午09:00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传票。(受访人提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正门。(受访人提供)
▲视频【2020年5月27日上午09:00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以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上访人周春芳一案。】(视频来源:中国庭审公开网)
此案公民代理人陈连平接受原告(上访人)周春芳的委托并经其龙沈村经济合作社推荐公民陈连平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公民代理人陈连平:原告(上访人)周春芳自己房屋被非法拆毁后,反映四年至今没有得到处理,因此,她有权向国家有关机关和部门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她有权采用走访形式向国家有权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投诉请求,至于原告的要求是否合情、合理、合法,是否能够达到目的,并不重要,在此过程中,只要不违反《信访条例》第18条,第20条规定的情形,都不是法律禁止的。
公民代理人陈连平:“被告人援引的处罚依据与实际查实的情况对不上号,与实际情况不相符。被告处罚认为,2019年9月13日在国庆70周年安保时间点期间,原告同上访人陈秀琴携带信访材料前往北京实施扰序行为时,在北京市永乐检查站卡口被现场查控,原告于2019年9月14日16时在温州被公安机关传唤(传唤证与行政处罚决定书9月15日下午17点多被告一起交给原告的朋友周光妹),以实施扰序行为,所以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原告处以五日行政拘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相反,2019年9月13日中午11:59分,原告从天津到北京被在京津高速公路北京和天津交界处的永乐店公安检查站扣留,原告一直坐在亲戚奥迪车里,车牌号为:京N0BXXX,原告根本没有实施扰序行为,就是南汇街道办事处和被告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是恶意串通的恶作剧造成的,故意打压原告,原告属于正常维权和上访,不存在越级上访。”
▲行政拘留上访人周春芳的代理意见。(受访人提供)
“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采用了哪一种行为、方式或手段、违反了哪一个地方的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外国使(领)馆区、驻京国际组织、驻京外国组织以及重大会议等公共场所的秩序,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途径北京市永乐检查站就给该检查站造成了什么样的严重后果,相反,被告查实的情况仅仅是原告所谓的正常的坐车,准备去北京反映问题的行为。”
“因此,上访人到北京准备去上访的行为并不违法,我国目前没有任何哪部法律法规规定将此行为列为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被告处罚的依据找不出对应的事实依据;原告准备上访行为被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鹿城区公安分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温州市公安局周春芳诉讼案证据目录进行质证。(受访人提供)
公民代理人陈连平:“被告处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首先,原告没有在北京有所谓的“违法上访行为”,所谓的“违法上访行为”地在北京,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被告要行使“发生在北京的违法行为”管辖权,也是北京公安机关移送而来的管辖权,也应该首先由北京的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为前置条件,然后再由北京的公安机关移送被告。没有北京的公安机关先行处理,被告直接受理本案系程序错误。”
公民代理人陈连平:“被告行政拘留原告完全是“法外施刑”,实际的处罚依据是地方政府的所谓维稳文件,不是在依法执法。根据《立法法》第8条、《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2款均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其他任何文件都不得设置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
公民代理人陈连平:“被告温州市公安局维持被告鹿城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是认定事实错误,使用证据、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处罚不当。被告温州市公安局不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撤销被告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违法的,是故意包庇下属单位行为行政,这是典型的官官相护,实属知法犯法,也是严重违背了《行政复议法》立法的原则和初衷。”
▲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项方毅(南汇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受访人提供)
▲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王坚(南汇街道城建科长)(受访人提供)
▲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何腊丽(南汇街道开源社区主任)(受访人提供)
▲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黄建国(南汇街道城管办工作人员)(受访人提供)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绣山派出所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项方毅(鹿城区南汇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何腊丽(鹿城区南汇街道开源社区主任)、王坚(鹿城区南汇街道城建科长)、黄建国(南汇街道城管办工作人员)等人,笔录里统一口语“是的,因为她诉求的事权单位是温州市鹿城区国土资源局。”
接访维稳:温州市鹿城区违规私设驻京办主因
摘掉驻京办招牌,改头换面或者潜伏运作的驻京机构,在京还有多少?“准确数据很难估量”,一名曾与北京驻京机构商务协会合作多年、熟谙京城驻京办全貌的业内人士表示,仅基于625家裁撤目录,目前的现状已证实了这几年“裁撤令”发布时专家们的忧虑:治标没治本,生存土壤还在,驻京办“名亡实存”。
上述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满足接访和维稳需求,是被撤驻京办千辛万苦潜伏的主要原因,“2003年收容遣送制度取消后,各地开始向北京派驻接访人员。驻京办裁撤了,可各地仍有接访职责和任务,因此还得变着花样在京设立办事机构”。
也曾算过接访账,该项工作占据了驻京办的绝大多数精力,尤其是每年两会、国庆,一旦接访人多,几名在编人员忙不过来,只得拉来家属做“义工”或者雇人截访。
媒体披露的“榆林驻京办雇人截访”事件,更是曝出了“黑监狱”丑闻。
再曝出信访驻京办的丑闻,据黄建国(南汇街道城管办工作人员)询问笔录里显示:“2019年9月13日下午14时许,我收到鹿城区信访驻京办的通知,称周春芳、陈秀琴两人在北京市永乐检查站卡囗被拦截”。被撤销的驻京办怎么还在北京成立“鹿城区信访驻京办”?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2010年,共撤销驻京办事机构625家。本着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的原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日前公布了此次被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名录。具体名单如下:
浙江(54家)省外办、省交通厅、省外经贸厅、舟山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信访局、富阳市招商局、临安市外经贸局、西湖区招商局、萧山区、余杭区、余姚市、慈溪市、镇海区、鹿城区、瓯海区、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泰顺县、长兴县、绍兴县、诸暨市、嵊州市、上虞市、东阳市、永康市、温岭市、临海市、玉环县、景宁县、鄞州区、龙湾区、文成县、平阳县、苍南县、嘉善县、平湖市、海盐县、海宁市、新昌县、浦江县、普陀区、青田县、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淳安县、宁波市开发区管委会、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管委会、省重点项目前期办、浙江广播电视集团驻京联络处,省人才工作驻京联络处、下城区驻京商务联络处、舟山市驻京信访工作联络处。
实拍震惊温州驻京办动用高科技手段内部公安“全国通缉”系统截访,直击公安部明令禁止公安民警参与截访
上海9名访民进京被当地政府绑架后失联, 温州访民周春芳被涉嫌“寻衅滋事”罪名被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