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社浙江讯:(公民记者程敏报道)近日,温州访民周春芳控诉法官滥用职权,要求中央依法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法律监督。他因2019年9月13日,浙江省温州访民周春芳、陈秀琴去北京上访,从天津到北京被在京津高速公路北京和天津交界处的永乐店公安检查站扣留。访民周春芳被遗回温州市就被鹿城区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传唤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正门。(受访人提供)
进京上访遭非法拘押
上诉人周春芳向记者讲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及其南汇街道办事处在没有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前提下,对我(周春芳)的房屋实施违法强制拆除,已被法院判决确认地方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地方政府就是不纠正,至今不予赔偿或补偿,才导致我只好上访。”
“多次向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或市政府或省政府及国家信访局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反映和控告,另上诉人举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及其南汇街道办事处对温州市中心区A-49地块征地批复文件已经超过18年的时效,仍挂牌出让的违法行为。”
周春芳说,“2019年9月13日从天津到北京乘坐我亲戚私家小车被北京永乐店公安检查站扣留,永乐店公安人员称:扣留原因是我(周春芳)和陈秀琴俩人都被温州公安机关‘网上通缉’。”
“9月13日中午14点40分左右,来了两辆车一辆车牌号不知道;另一辆车牌号为:浙·C0030 警的警车开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区分局永乐店派出所来一批温州截访人员,将我(周春芳)和陈秀琴俩人带走。然后我俩人和南汇街道副书记郑国栋(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等在大客车遣反押送温州。”
“9月14日16时到达温州,截访人员直接把我(周春芳)和陈秀琴俩人送到绣山派出所非法拘押。我在拘押期间遭受非人道的对待,没有吃饭,不给水喝,不给睡觉,由于人身受到严重催残,9月15日下午5点28分左右连续3次晕倒,绣山派出所民警把我送到温州市中心医院西院区进行检查。我被非法拘押超过24小时后,鹿城区公安分局最后作出行政处罚拘留五日。”
提出上诉:我没有罪!
于2019年9月13日发生的“周春芳和陈秀琴俩人乘坐亲戚私家小车从天津到北京被在京津高速公路北京和天津交界处的永乐店公安检查站扣留,扣留原因是上诉人被当地公安机关‘网上通缉’。”
于2019年9月14日下午17时00分,周春芳被“传唤”,她被公安指控“涉嫌寻衅滋事”。9月15日被行政拘留五日。
2020年8月10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周春芳的诉讼请求。
周春芳表示,“我没有罪啊!我所有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上访行为。被指“涉嫌寻衅滋事”这是公安严重违法程序,恶意打压上访人,就是为了掩盖他们的违法行为。”
2020年8月28日,周春芳对该判决提出上诉。
公安造假证严重违法 政府官员作假口供
第一,根据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绣山派出所传唤证,温鹿公(绣)行传字[2019]51626号显示,该传唤证的“传唤日期时间为2019年9月14日17时00分”,前到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绣山派出所接受询问。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绣山派出所传唤证,温鹿公(绣)行传字[2019]51626号。(受访者提供)
第二,在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公(绣)行罚决字[2019]57320号显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显示现查明“该信访人员周春芳于2019年9月14日16时00分于温州被公安机关传唤。”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公(绣)行罚决字[2019]57320号。(受访者提供)
第三,在以上一份是“传唤证”和另一份是“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里传唤时间怎么不一致?两个时间相差一个小时,这意味着什么?是公安机关故意还是有意搞错时间或者公安机关是否有两份“传唤证”?
9月14日16时,周春芳和陈秀琴俩人已经被关押在绣山派出所,而公安局传唤证显示,9月14日下午17时00分,前到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绣山派出所接受询问。而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传唤为9月14日下午16时00分。这明确绣山派出所滥用公权,参与截访和打压正常上访人,严重违反了公安部党委再次下发《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明文规定:“公安部严禁警察参与拆迁和截访,动用警察参与截访不仅是非警务行为,情节严重会构成违法犯罪”。
▲北京直接押送上访人周春芳在大客车上的截访人员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挂职南汇街道副书记郑国栋和其他工作人员。(受访者提供)
▲北京直接押送上访人周春芳在大客车上的截访人员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挂职南汇街道副书记郑国栋。(受访者提供)
在公安卷宗中,没有找到在北京直接押送上诉人周春芳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挂职南汇街道副书记郑国栋未作任何的谈话笔录当证人。而在北京根本没有接触到上诉人周春芳的南汇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项方毅、南汇街道开源社区主任何腊丽、南汇街道城建科长王坚、南汇街道城管办工作人员黄建国等“证人”在公安机关作谈话笔录中认为上诉人越级上访,纯属作假证,明显违背办案程序,恶意打压上诉人的正常上访。
▲作假证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南汇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项方毅(受访人提供)
▲作假证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南汇街道开源社区主任何腊丽(受访人提供)
法官不懂法还是看不懂《信访条例》一审枉法裁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为“(2020)浙0302行初78号”行政判决书(受访人提供)
从法院行政判决书,发现里面破绽百出,周春芳无疑是被公安机关滥用公权陷害。首先,但其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为“(2020)浙0302行初78号”行政判决书。一审法院以四点明确严重枉法裁判,依照相关法律明确指出解释:第一、根据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管辖权范围”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指出,“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区分局永乐店派出所没有对上诉人作出任何处罚,也没有证明上诉人涉嫌违法行为的有关资料移交给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所以,上诉人没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去北京属于正常上访,属于合法上访维权行为。一审法院系恶意打击,有罪推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符合第十条是哪一款如何规定的?
第二、一审法院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8] 35号)规定,上诉人又不符合该规定的违反哪一条哪一款如何规定的?
第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鹿城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9月14日接到报案后,依法开展调查,经处罚告知、内部审批等法定程序,于2019年9月15日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鹿城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9月14日接到报案。而在公安卷宗中,报案人全部是南汇街道工作人员在作谈话笔录都没有上诉人是寻衅滋事构成的要件是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上诉人明确没有违法寻衅滋事构成的要件,而绣山派出所立假案。上诉人去北京上访是揭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及其南汇街道办事处违法行为,刺痛了他们神经,南汇街道工作人员报假案,绣山派出所立假案(所长兼任南汇街道党工委委员),两者相互勾结,恶意制造假案,打压上诉人。绣山派出所严重违反《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
第四、一审法院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事实清楚”调查证据在哪里?2、“证据确凿”证据又在哪里?
温州市公安局没有依法审查、调查,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涉嫌寻衅滋事,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明显包庇下属单位制造假案,滥用职权直接支持鹿城区公安分局以莫须有的罪名打压上访人的违法行为。一审判决有法不依,有错不纠,支持行政复议决定实属枉法裁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为“(2020)浙0302行初78号”行政判决书(受访人提供)
一审法院和公安机关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二十八条【释义】本条是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工作和作出决定具体处理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及依据的原则规定,它是行政复议工作程序和结果的形式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和公安机关其实质都是对权力的滥用。
案件在一审辩护时(维权人士)公民代理人陈连平已经阐明:原告(上访人)周春芳自己房屋被非法拆毁后,反映四年至今没有得到处理,因此,她有权向国家有关机关和部门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她有权采用走访形式向国家有权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投诉请求,至于原告的要求是否合情、合理、合法,是否能够达到目的,并不重要,在此过程中,只要不违反《信访条例》第18条,第20条规定的情形,都不是法律禁止的。
上诉人周春芳在上诉书写到:上诉人去北京上访是揭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及其南汇街道办事处违法行为,刺到了他们痛处,南汇街道报假案,绣山派出所立假案(所长兼任南汇街道党工委委员),两者相互勾结,恶意制造冤假错案,打压上访人。從观整个案件卷宗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涉嫌寻衅滋事,仅以信访材料定为寻衅滋事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典型的有罪推定。
上诉人周春芳告诉记者:在本案审理中,一审审判长麻永和等人罔顾事实,践踏法律,为所欲为地判决上诉人无罪的人有罪,与黑社会无异。麻永和名为法官,实际为反法官(反法之法官)。
如果二审决定维持原判,那相关法官包括一审审判长麻永和、合议庭成员朱一和朱勇、代书记员黄家铭在内都负有责任。
实拍震惊温州驻京办动用高科技手段内部公安“全国通缉”系统截访,直击公安部明令禁止公安民警参与截访
上海9名访民进京被当地政府绑架后失联, 温州访民周春芳被涉嫌“寻衅滋事”罪名被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