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社讯:(作者刘晓原)3月31日下午,李国蓓律师依前一日已预约成功之会见时间,赴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欲见在押之于凯。其间,李律师请令于凯补签委托书,即可离去;看守所转询办案人员,不许。以“办案人员提审”为由,不予办理。程序在,而不可依;权利在,而不可行!

▲示意图。看守所律师会见。(图片来源:网络)
今闻一事,尤令人难平。
3月31日下午,李国蓓律师依前一日已预约成功之会见时间,赴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欲见在押之于凯。
既至,则“适逢”办案人员提审。李律师自未时入会见室,候至戌时,终不得一见。
其间,李律师请令于凯补签委托书,即可离去;看守所转询办案人员,不许。复请次日速行安排会见,亦不允。
预约既成,而会见不得;久候数时,而程序不行。此情此状,殊难以常理释之。
余昔执业之时,亦尝遭此。既至看守所,辄以“办案人员提审”为由,不予办理。今观斯事,前后如出一辙,殆非偶然之巧合。
夫会见之制,设之为何?本以保障辩护之权,使律师得以及时介入,防范不测。故预约之制,尤为程序之保障,既已成功,则当有所凭信。
然今之所见,则预约可成而不必行;
提审之名,可以随时阻却会见;
候之终日,而无一确定之答复。
若此,则所谓“预约”,不过纸上之约;
所谓“程序”,不过可开可闭之门。
更有一层,不可不察:
办案人员与看守所,信息本属相通。
既知律师预约在先,而提审适在其时,
其为偶然,抑或安排?虽不可遽断,然其结果,则确已阻却会见。
若此类情形屡见,则人不能不生一疑:
提审之用,果专为侦查之需,抑亦可以转而为阻却会见之便?
此疑一生,则程序之信,已动其根。
且观此前:有以“事前委托”为无效之说拒见者;
今又有预约既成而以提审相阻者。
一曰名义否定,一曰程序阻却,
途径虽异,而归趣则一——会见不得。
夫刑事辩护,起于会见。
不见,则无以知情;
不知,则无以辩护。
若会见之门,可以因种种理由而反复关闭,则辩护之权,虽存于文,而废于实。
是故,此事之要,不在一日之不得见,而在一种渐成常态之机制:
程序在,而不可依;
权利在,而不可行。
律师本为人辩:而当其自身连会见之权,亦需久候而不得,则所谓辩护制度,其根基何在?
此问,不独为于凯而发,亦为每一执业律师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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