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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为一起劳动纠纷案,向慧杀死不给自己案件打招呼的同乡女法官周春梅,作案动机就这么简单吗?
时间:2021年01月13日 作者:刘晓原 新闻来源:中国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

       中国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社综合讯:(作者刘晓原)2021年1月12日7时,45岁的湖南高院女法官周春梅在地下车库,被44岁的女子向慧刺死。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副庭长周春梅.png▲生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副庭长周春梅(图片来源:网络


      据长汉天心公安分局与湖南省高级法院通报,与周春梅是同乡,因因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周春梅打招呼被拒,心生怨恨,报复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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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2日,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警情通报(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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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周春梅法官不徇私情、拒绝人情干扰 惨遭报复杀害情况的通报(图片来源:网络


       1月13日早上,在《今日头条》看到一个大学法学副教授(兼职律师)发的帖子,他说:在工作时和公司副总发生纠纷,持械将公司副总打成轻微伤,被公安局拘留。公司根据单位规定和解除劳动合同。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争议。的犯罪动机存在严重问题,没有丝毫值得同情地方:自己犯错在先,揪着单位打官司,知道打不赢,于是找闺蜜周某帮忙。周某不肯帮忙,就要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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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名:法律人锐哥《今日头条》发帖 / 截图


       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晓原感到疑惑的是,这个副教授(兼职律师)是从何处了解到的情况?


       按照他的说法,仅仅是因为周春梅法官不给的案件打招呼,“怀恨在心,应聘周春梅法官小区保洁员,摸清了周春梅法官的行踪,于12日早上在小区地下车库将人杀死”。


       原律师刘晓原以为,除非患有精神疾病,否则,很难解释她要致周春梅法官于死地的作案动机。


       是一个中年女性,与公司副总经理发生冲突,把副总经理打成轻微伤被拘留。之后,她又被单位开除。她应是接受了教训,没有去报复公司领导,而是选择向法院起诉维权。


       那为何却对不给自己案件打招呼的同乡(还是闺蜜)周春梅法官,就变得如此之凶残?且为了杀死同乡(闺蜜),还应聘到周春梅法官住所的小区做保洁员。这样的报复杀人动机,实在是无法理解,还是那句话“除非她患有精神疾病。”


       原律师刘晓原以为,这些疑惑的解开,有待于媒体去采访的家属、原单位同事、还有她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以做出客观公正的报道。


       为了解的案件,我在网上搜索,意外地搜索到她要周春梅法官打招呼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法律裁判文书。


       在长沙市中级法院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列出了向慧的上诉理由。


       上诉理由中提到,向慧是家庭唯一的就业人口,由于长期遭受公司的不公正对待,一直处于非正常的低收入水平,2013年还被纳入长沙市低收入家庭,2018年被纳入公司困难职工家庭,一旦失业,势必让家庭生活更加艰难;向慧已经40多岁,叠加疫情的影响,再就业更不现实。


       向慧的上诉状与申诉状写的非常专业,很象是请法律专业人代写(或指导);要么是她努力自学劳动法律法规,达到了法律专业人员水平?


       从长沙市中级法院与湖南省高级法院的裁判文书来看,向慧没有聘请律师作为案件委托代理人。也可能是因为经济困难吧,但她这种经济状况,是可以要求政府提供法律援助的。当然,也可能是有专业人士在背后帮助她,就没有必要去聘请律师。


       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二审终审后,向高级法院申诉,没有被直接驳回,而是立案再审,并不多见!


       案件最终被高院驳回再审,向慧肯定也是很不满意,以至心生怨恨,走上极端。但她把目标对准不给自己案件打招呼的同乡法官,她的作案动机,我还是感到有些费解!


       遗憾的是,没有搜索到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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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申2112号第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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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申2112号第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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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申2112号第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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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申2112号第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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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申2112号第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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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申2112号第十一、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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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申2112号十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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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申2112号第十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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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申2112号第十七、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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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申2112号第十九、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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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申2112号第二十一、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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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申2112号第二十三、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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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申2112号第二十五、二十六


15.png▲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申2112号第二十七、二十八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申2112号第一、二页合成.png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申2112号第一、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申2112号第三、四页合成.png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申2112号第三、四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申2112号第五、六页合成.png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申2112号第五、六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申2112号第七页合成.png▲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申2112号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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