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发布显示,今年1—5月份全年共查处贪腐案件2483起,查处2835人,编者看到后感到喜忧掺半。这组数字在显示中国政府惩治腐败之决心的同时,也告诫人们反腐之路任重而道远。本文所列举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揭示的是躲藏在我国国有大型企业中的蛀虫是如何利欲熏心,采取并不高明的手段,把国有资产据为己有。另据记者调查采访得知:山东省兖矿集团驻深圳办事处举报人员曾多次向山东省国资委、省检察院、济宁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兖矿集团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济宁市公安局、兖矿集团纪委也曾多次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却都无果而终。但兖矿集团驻深圳办事处却为此支付招待费20多万元,其中包括前往香港、澳门的游玩费用。至此,编者要问:难道我们国有大型企业的领导和相关部门是真不知情,还是另有隐情——
亿元国有资产就这样流失了
山东兖矿集团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1997年11月19日在深圳成立了“深圳市衍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999年2于10日兖矿集团驻深圳办事处以4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该公司。但直至2001年2月21日才迟迟变更了工商注册内容,将“衍峰”更改为“兖峰”且四个股东中竟然没有兖矿集团驻深圳办事处。该公司历经8年进行了6次工商登记6次变更,且每一次变更均有不同程度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问题资金竟高达1.3亿元人民币。这难道仅仅是巧合吗?
例如:2001年7月23日兖峰公司与多年未年检的圳金凯利公司签订了振兴大厦的商品楼转让合同,价值为2250万元人民币。2002年3月31日前付款768万元,而这笔钱并不是兖峰公司的投资,而是兖矿集团驻深圳办事处的资金。2004年4月9日又以施工资金不足为名借出150万元,共将兖矿集团资金移走918万元。既是如此,到最后竟然没有一笔付给振兴大厦所有人的。最终,这笔资金因振兴大厦原股东之间发生经济纠纷被判定无法收回。
又如:2002年6月24日,兖矿集团驻深圳办事处与深圳黄氏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投资泰丰广场2600万元的协议。办事处很快将全部资金付出后,人们发现实际收款单位并非“黄氏”公司。最终,同样是制造出种种经济纠纷的假象,诉诸法律,由法院判决该资金无法追回为结局。
更使记者感到迷惑的是:2001年7月31日,王长友(兖矿集团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书记、主任,兖峰公司法人代表)竟然从兖峰公司帐户中直接以银行汇票汇入自己的个人帐户2208万元。如果是由于经营需要,为什么一定要将巨资打入个人帐户呢?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如此明显的错误,难道兖矿集团的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真的就一无所知吗?
我们有理由怀疑:这实际就是许多贪腐案中的“资金旅游”,最终中饱私囊的把戏。而这种臭命昭著的小儿科把戏,却使兖矿集团驻深圳办事处的个别领导屡屡得手,致使亿元国有资产流失。这难道仅仅是个别人贪腐的问题吗?兖矿集团的高层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难道就没有一点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