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社湖南讯:近期,湖南郴州永兴县“大头娃娃、假奶粉”丑闻引发舆论关注。有中国幼童食用名为“倍氨敏”的奶粉后,出现如“大头娃娃”般的头骨畸形症状。目前,涉事母婴门店被顶格处以罚款200万元(人民币,下同)。此结果引发网民的不满:“难以平民愤,处罚太轻!”
▲固体饮料“倍氨敏”,家长遭误导以为是奶粉。(视频截图)
上个月,永兴县多名患者家长发现自己孩子身体出现湿疹、体重严重下降、头骨畸形酷似“大头娃娃”及不停拍头等异常情况。据报导,这些患儿被医院确诊为“佝偻病”,且都食用了一款名为“倍氨敏”的“特医奶粉”。实际上,这款奶粉”是一种固体饮料,并不具有特医奶粉资质。
据各大媒体报道,5名受害儿童此前到医院体检时,被诊断为牛奶过敏,医生建议家长购买氨基酸奶粉给孩子食用。家长们随后到郴州爱婴坊母婴店买奶粉,经店员强烈推销,最终购买了“倍氨敏”。虽然有家长对产品包装标示“固体饮料”提出质疑,但店员声称倍氨敏是店里最好的奶粉。然而,孩子饮用“倍氨敏”后却患上佝偻病。
6月5日,湖南省通报永兴县“蛋白固体饮料”调查处置情况。
通报称,涉事的爱婴坊母婴店存在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将“倍氨敏”宣称为奶粉进行销售的行为,当事人承认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事实。5月28日,爱婴坊母婴店被责令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顶格处以罚款200万元。
此结果出来后,引发网民不满。
有网民质疑:1.案件性质是一般性的虚假宣传误导,还是主观故意的欺诈?2.仅是个别经销者行为违法,还是产品运营者系统性的诈骗?3.产品质量及标示虽符合标准,但委托生产者或运营者在背后,有无暗中支持和操纵?4.是当做一般的行政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罚过放行,还是应一追到底抓住不放,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还有网民表示,“犯罪成本太低了,人家赚了几千万,给你交200万。能不能上刑?能不能把老板列入失信人名单,以后不能做此类生意!”
“应追究相关责任人!从制造,误导消费者,经营及政府监管部门都要严查!”
“判刑追责,罚款太轻了,三鹿奶粉才过去几年?”
“罚太少了,太轻了。”
“这仅仅是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吗?不查查医院为何推荐这个产品?”
“害了多少家庭,这点处罚算的了什么?受害者怎么补偿?”
通报还称,涉事产品“倍氨敏”是湖南唯乐可健康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德恒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蛋白固体饮料,经检测,目前没有发现涉案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不过,此前“新浪财经”报道,经调查发现,唯乐可公司在爆发“大头娃娃”案前,便已有客户就“倍氨敏”发出投诉,该公司在2019年主动停产“倍氨敏”、召回产品销毁,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报道指,唯乐可公司在2015年2月成立、资本额为200万元人民币,2019年年度销售额年增85%至1405.47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名为肖诗弧,其拥有唯乐可达67.9%的股份,属第一大股东。
港媒报道说,多年来,中国假奶粉、毒奶粉、黑心疫苗层出不穷,当地政府又有哪次真的当回事?不是轻罚轻纵,就是相互勾结,从中取利,国家迟早还是毁在地方政府官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