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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教授联名投诉一工程院院士涉嫌抄袭剽窃
时间:2009年03月02日 作者:彭冰 新闻来源:中国青年报


       工程院:存在不当之处,但不足以构成剽窃


       调查组离开后,几位举报人应要求补交了一些材料,但一直没有回音。在几位教授焦急的等待中,刘兴土通过了院士评选二审。


       2007年12月初,两位举报人专程赴京,代表6教授向工程院报送再投诉材料。“那天,正赶上工程院开主席团大会,我们9点左右到院,他们正要开会,10点左右,新增选院士名单就通过了。”


       尽管院士名单已经公布,几位教授并未放弃。在坚持前期投诉的同时,他们进一步补充举报内容,又形成了一份新的综合材料,寄给工程院。


       2008年4月,6位教授联名致信中国工程院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下简称工程院道德委),再次重申他们认为刘“存在抄袭剽窃等科学道德问题”,并要求“取消刘兴土的院士资格”。


       2008年7月23日,工程院道德委给6位教授及另一举报人回了信。信中说,经核查,刘兴土同志在其著作中存在引用他人文章标注不严谨问题,在提名书中对本人取得的研究成果的表述也存在一些不当之处,但还不足以构成剽窃。调查结果认为,刘兴土同志的不足之处是:


       1。刘兴土同志在院士增选提名书中写道:“20世纪70年代初,主持国务院科教组下达的三江平原沼泽与沼泽化荒地资源调查……”经过核实,此项考察是由刘哲明、刘兴土二位同志任考察队长。调查区域分为南北两个部分,刘兴土同志担任南部考察队长,刘哲明同志担任北部考察队长。后因工作变动,刘哲明同志未参加后期考察和总结工作,刘兴土同志也主持了后期北部地区的考察和总结工作。但刘兴土同志在提名书中没有提及刘哲明同志也是该项工作的主持人之一,此做法是不妥的。


       2。由刘兴土同志主编的《松嫩平原退化土地整治与农业发展》一书中的表1-19,引自郑慧莹和李建东所著《松嫩平原的草地植被及其利用保护》一书,未注明出处。虽然这部分内容由另外一位同志执笔,但刘兴土同志作为主编,负有审稿不严的责任。发现问题之后,虽然在引用表下方补贴了“引自郑慧莹、李建东,1993”,并已请执笔人向李教授道歉,但刘兴土同志也应以主编身份向郑慧莹、李建东同志致歉。


       信中说:我院已与刘兴土同志进行了沟通,他对自己的不妥之处作了自我批评。我们相信刘兴土同志能够正确对待自己存在的不足,以院士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在科学研究方面更加严谨。


       举报人:与工程院“认识不同,意见不一致”


       看到这封回函,几位举报人有同一种感觉:失望。


       “两万余言的投诉书,仅换回两点答复,挂一漏万。”他们说。


        对于刘书是否构成抄袭剽窃,几位教授与工程院显然“认识不同,意见不一致”。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文中不注明,仅文后统列参考文献,谁知道哪部分是你的成果,哪部分是别人的成果?这不等于没有‘指明’吗?”几位教授认为,在文中引用处不予标注,是通过障眼法鱼目混珠,混淆视听,让第三方难以辨别,从而将他人成果窃为己有,此乃抄袭剽窃的一种表现形式。


       举报人认为,“刘书抄袭、剽窃主要有几种手法:


       1。抄片断,不明确标注。说没标吧,书(章)后统列了文献;说标了吧,文中引用处又没标;


       2。组合别人的成果,把单位变换一下,把字句重新排列,加些自己的叙述,字面上看不完全相同,实质叙述的就是别人成果;


       3。未征得别人许可,把别人的内部报告拿去发表;


       4。组织写书,每人各写几章,他作为主编,如果下面有人抄袭,主要责任由执笔人承担……”


       采访中,就学术文章写作的问题,记者咨询了部分学术界人士和学术期刊编辑。几乎所有受访者都表示,即使是编著的书,“引用他人成果,应该在文中引用处注明;使用他人未发表的内部报告,应当征得作者本人同意。”


       不过,也有两位出版社(局)图书审读人员表示,“如果引用别人的东西不多,而且不是原封不动引用,用自己的话做了解释、说明、补充,在书后统列文献也是可以的。”他们同时强调,“最好在文中引用处打上标号,与书后文献一一对应,以避免抄袭嫌疑”。


       记者从吉林省版权局获悉,对于何为“抄袭、剽窃”,我国著作权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国家版权局曾解释:“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但具体怎样算抄袭、抄多少算抄袭,仍没有一个量化判断标准。


       按照国家版权局的划分,抄袭有低级、高级之别: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为低级抄袭;将他人独创成分改头换面后窃为己有,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而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


       虽然工程院已经认定刘“还不足以构成剽窃”,但几位举报人仍坚持自己的意见。他们认为,在学术著作正文中引用他人成果应及时注明,这是国内外通例,是社会普遍认可的标准。难道工程院的标准还能低于这个基准杠吗?


       几位教授告诉记者,目前他们仍在向有关方面举报,而且不排除将来诉诸法庭的可能性。


       “屈指算来,工程院回函已有半年,然而时至今日,刘兴土本人仍未向我道歉,这也正是让我非常气愤的原因。”李建东教授说。


       当选为院士后,73岁的刘兴土先生比以前更为忙碌。一方面,会议增多,要参加的评审与鉴定活动增多;另一方面,由于担任了东北地理所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职,所里找他办的事也增多。更重要的是,他还同时担任着几个科技部及省科研课题。


       虽然事务缠身,但当记者提出要向他本人了解情况时,刘院士还是欣然应允。2月4日,在东北地理所副所长、党委副书记、纪检委书记马福安的陪同下,刘院士在单位接待了记者,就相关举报作出回应。


       首先,刘兴土院士强调,被举报的4本书都属于他主编或编著的书,并非他自己“著”的书,而且投诉的绝大部分内容,都是由其他作者执笔撰写的。


       “如果落款‘著’,书中应基本上是自己的成果,起码要以自己的成果为主。而‘编’书,可应用各方面材料按章节系统地编,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别人写。作为编或编著的书,引用其他专业的研究成果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不可能所有专业都由你一个人搞,一本书可能牵涉好多专业,引用是不可避免的。”刘院士告诉记者,他迄今共出了18部书,其中主编8部,参编10部。


       刘院士认为,对于“编或编著”的书,在引用前人成果时,如果是文字部分,只要列出参考文献和页码,便不构成抄袭;如果是表格和数字,要在引用处注明资料出处。


       “《松嫩平原退化土地整治与农业发展》一书第一章,引用李建东教授部分表格时,在表下方没有注明出处,不符合出版要求,是错误的。”刘院士坦言。


       “这部分内容由易某执笔撰写,他在章后列出了参考文献,同时在该节文字叙述中也曾提到郑慧莹、李建东,自以为已经说明清楚,向主编交稿时便没有说明这些情况。”刘先生解释,该章共有6节,他本人写了两节,第二作者马学慧写了3节,因易某只写了1节,故易某署名该章第三作者。


       “该书没有对外销售,在赠送出去20多本后,李建东教授发现了问题,于是,我立即请执笔人向其道歉,并把其余470多本书补贴了标注。我们还计划把已赠出的书也追回来补贴标注。”刘兴土先生翻开他手中的书,让记者看上面补贴的标注。


       “虽然我不是执笔人,但作为主编,我负有疏忽之责。事后,我曾给李建东教授所在高校的党委书记打电话说,如果李教授有时间,我亲自去拜访一下,表示一下歉意,但这位书记一直没有给我回话。


       就《三江平原自然环境变化与生态保育》引用《黑龙江省三江平原治理规划水文地质报告》一事,刘先生回复,书中确实引用了该报告的,因该报告共307页,未出版,故按要求在书中加了脚注。


       刘院士告诉记者,该书对其他专业成果的引用,主要集中在前两章。两章中,对未正式出版的内部报告,加了脚注;对已出版的书或文章,列入了章后参考文献表。


       “这是符合出版要求的,出版社审稿时也未提出过不符合要求的意见,并不存在侵权问题。”刘先生说。


       谈到夏玉梅与颜秋兰的内部报告被剽窃的投诉,刘院士表示,书中这部分内容由马学慧执笔,马学慧参加了该课题的野外调查、勘探、采样及报告的编写工作,同为课题组成员,报告作者名单中包括马学慧。“因该报告为课题组的集体成果,按照我所关于资料共享的规章制度,课题组成员是可以引用的。”刘先生说。


       至于“黄锡畴著名的沼泽发育多模式理论被剽窃”问题,刘院士解释,其书《东北湿地》“沼泽发育模式”部分,主要参考的是马学慧、牛××编著的中国地理丛书《中国的沼泽》,“因为该书对沼泽发育模式写得比较详细”。


       他补充说:“另外,马学慧关于发育模式的有关论述,发表于1982年6月出版的《地理科学》2卷2期,而黄锡畴先生的文章稍晚,发表于同年9月出版的《地理科学》2卷3期。由于这两篇文章写得都很简单,所以《东北湿地》主要参考了《中国的沼泽》,并在分析中增加了许多实例,且在参考文献中列出了《中国的沼泽》。”


       提到“在集体著作《三江平原沼泽》前言中加上‘最后,由刘兴土同志统稿’字样”一事,刘兴土显得一肚子委屈。他说:“该书是分章分部分写的,先分章统稿,后由我进行统稿,做文字修改和图表编排等。最后,根据出版社责编的意见,我又进行了一次修改。我确实做了统稿工作,在书稿最终送交出版社前,沼泽室也有部分同志看到了这个前言,因此不能说我是‘背着集体私自加上的’。”


       “就举报人所投诉的各种问题,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都曾做过调查,我也就此递交过完整的说明材料。我认为工程院最后的结论是实事求是的。”刘兴土院士说。


       学术规范应有通用标准


       对于抄袭剽窃,我国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释义。怎样算抄袭,抄多少算抄袭,主要依靠业内人士的经验判断,这些经验通常来自对学术写作规范的理解与把握。但采访中记者发现,即使是学术写作规范,我国也没有一个广为人知的通用标准文本。


       据有关资料介绍,在美国,有两本学界人士熟知的学术写作指南:《芝加哥手册》和《韦伯美国标准写作手册》。它们对学术写作的各个细节,包括注释该如何标,引文该如何引,甚至对人名、地名、标点符号的使用,都做出了严格规定。比如,手册规定:“凡使用他人原话在3个连续词以上,都要使用直接引号,否则即使注明出处,仍视为抄袭”;“无论直接还是间接引用,凡从他人作品中得来的材料和观点,都必须注明出处,否则即为抄袭”。


       上述两本通用手册之外,美国不同的学术领域,还有自己的手册,如语言文学研究领域有《MU论文写作手册》,心理学领域有《美国心理学会出版手册》等等。这些手册的主要内容大同小异,同时针对本领域也有一些特殊规定。


       由于我国缺乏类似的通用手册,许多学者对学术写作规范的认知都建立在自身所接收的各方零散信息,很多时候甚至“凭科研良心与从业感觉”作出判断,没有人能一条条一目目说清楚学术写作规范到底有哪些。既然对写作规范不甚了了,下笔时恐怕就难免出现一些问题。


       据了解,近年来,为规避抄袭行为,我国有部分高校针对本校师生制定了校内学术行为规范。此外,科协与中科院也都有自己的学术行为规范。但他们论及学术写作的内容尚不够细致,而且各单位标准也不一致。比如,在“抄多少才算抄袭”这个问题上,有的规定“一篇论文中1/4内容与人雷同,即构成抄袭”;而有的规定“1/3雷同为抄袭”;对于“论文在很大程度上是拼接的,虽均标明了出处,但基本没有自己原创观点”,有的认定为抄袭,有的则认为还不足以构成抄袭,只能算“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通用标准的缺失,造成了“各说各话”的混乱局面,也导致在出现争议时难以有效解决。吉林省社科院《社会科学战线》副主编王卓认为,我国有必要出一本类似《芝加哥手册》的学术写作与出版指南,将业内公认的一些原则性学术写作规范落在纸面上,为人们提供有案可查的标准。


       “制定一个规范化的学术手册,既便于学界人士在进行学术写作时有章可循,又便于规避与鉴别不规范学术行为,避免抄袭现象的发生。”东北师大党委书记盛连喜表示,应对学术写作规范做一个明确规定。他同时指出,因学科特点不一,学历层次不同,在制定标准时要有多方面考虑。


       对此,一些学者认为,可以先制定一个粗框架的通用标准,再根据不同学科领域、不同学历层次,组织相应专家逐步加以完善,待时机成熟后,将其中可操作性强的部分上升到法律层面,逐渐减少抄袭者打擦边球的空间。


       “虽然工程浩繁,但这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当务之急,是要确定由哪个部门来牵头。”王卓建议,由新闻出版总署联合教育部,会同国内有影响的学术出版机构、学术界各领域的专家学者、资深编辑与出版人一起来做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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