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本报刊登了《六教授联名投诉一工程院院士“抄袭剽窃”》的报道。在报道中,刘兴土院士就相关投诉问题作了解释。报道刊发当天,几位举报人也对刘兴土院士的“回应”作出回应。
几位举报人指出,出版界和学术界公认的惯例是,如果编一部科普读物或教材,“文中不标出处,文后列出文献”的做法一般是允许的;但主编或编著一部学术著作,必须在引文处标明出处。“至于出版存在抄袭问题的著作,只能追究出版社审查不严之责,抄袭等问题还是要文责自负,不能以出版社当挡箭牌。”
东北地理所的几位投诉人告诉记者,即便马学慧与夏玉梅同在一个课题组工作,对于该课题组的内部报告,马学慧也仅有权发表其中属于自己的成果,无权擅自发表报告中属于其他成员的主体研究成果。
“你做了课题组工作中的一部分,就可以把整个课题组成果都拿去用?我所关于资料共享的规章制度,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因为这与《著作权法》相违背。”几位投诉人说。
他们指出,《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依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几位举报人还指出,沼泽发育多模式理论是黄锡畴先生在他的一篇英文论文中提出的。马学慧发表于1982年《地理科学》2卷2期的文章,在论述沼泽发育多模式时,标注了文献注解[5],而这个对应的参考文献,正是黄先生的英文论文。因此,马学慧并非该理论的首创者。
“黄锡畴首次提出并论证了沼泽发育多模式理论,作为一个单位的同事,刘兴土对此应当一清二楚。”举报人认为,刘书在文中文后均不提黄先生的文献,是不应该的。
刘兴土院士向李建东教授鞠躬道歉
3月3日上午9时,刘兴土院士来到东北师范大学,向75岁的李建东教授鞠躬致歉。
作为6位联名举报人之一的李建东教授,投诉刘兴土院士是因为刘在其书中引用了李建东与郑慧莹著作中关于对松嫩平原草原植被相关统计研究的若干表格,“文中不做标注,仅在书后统列参考书目,导致在第三者引用中,这部分内容已变成刘的创作的不良后果。”
“我们这个专业是功夫研究,草原上到底有多少种植物,不是用公式能推导出来的,必须实地调查。想当年,我们去草原调查,没有汽车,都是骑自行车,雇马车,坐拖拉机,甚至步行。草原上蚊子多,做记录时,手上全是蚊子;有时找不到饭店,一天没东西吃,饿得头晕眼花,只得拔老乡地里的胡萝卜充饥。在几十年艰苦调查的基础上,我和郑慧莹才合写了这本书。”从事学术研究已有50年的李建东教授说。
2008年7月,中国工程院给举报人发来回函,回函中写道“刘兴土同志也应以主编身份向郑慧莹、李建东同志致歉”。但让李建东先生气愤的是,刘兴土院士一直没有向他道歉。
3月3日上午,李建东教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刘兴土院士通过东北师大一位副校长联系到他,并于当日9时登门致歉。“我们谈了大约一个小时,刘院士态度诚恳,还向我鞠了一躬。”李建东表示,他将不再追究此事。
举报人建议完善院士推荐制度
自2003年以来,舆论对院士制度的质疑与批评之声便不绝于耳,完善院士增选制度的呼声也一浪高过一浪,有人甚至提出取消院士制度。
2007年,李爱珍当选美国国家科学院外籍院士的新闻,让很多人至今记忆犹新。这位几十年如一日扎扎实实做学问、并取得了显著学术成就的女科学家,此前在中国科学院院士第一轮评审时就被淘汰,甚至未能进入初步候选人名单。
与此同时,近几年来,中国某些当选院士,却接二连三曝出学术不端的丑闻。院士“选拔”制度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自然不足为怪。
在采访“六教授联名投诉一工程院院士抄袭剽窃”事件过程中,几位举报人也数次表示,应完善我国院士增选制度,特别是其中的“院士推荐制”。
按照现行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办法,要想成为院士,首先要被提名为候选人。提名渠道有两个:一是由已经当选的院士提名,直接推荐到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二是按组织系统提名,即由所在单位提名,推荐到上级归口部门遴选,或由中国科协所属的全国性学会提名至科协遴选,再择优推荐至两院。
“按组织系统提名”,显然比“由院士直接提名”多了一道筛选程序。实际上,两院对各组织系统的推荐名额都有指标限制。
比如,教育部一般可以推荐6个(每次增选都可能调整名额)。当各单位将人选推荐至上级归口部门后,归口部门必须组织专家成立初选委员会,对本系统内各单位报上来的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根据得到的院士推荐指标,确定最终报送两院的本系统候选人名单。
根据两院规定,院士两年增选一次,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最多推荐两名候选人。每位候选人至少要获得3名院士推荐;年龄在65岁(工程院规定为70岁)以上的,则至少需要6名院士推荐。也就是说,如果通过这条渠道提名,只要有3至6位愿意推荐的院士就可以了。
一位资深院士告诉记者,院士提名推荐,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院士看哪位符合标准,主动推荐;另一种是,被推荐人找上门来,请院士推荐,可以称之为“被动推荐”。不论是哪种推荐,推荐人要做的都是审阅对方的申报材料,并填写《院士推荐书》。
在院士推荐制中,初选责任等于落在了推荐人肩上。为此,两院要求“院士必须按照院士的标准和条件,独立推荐候选人,防止被动推荐;推荐人必须确实了解候选人的研究领域、学术水平和贡献、科学道德和学风等,并对《推荐书》所填内容负责。”
“这种推荐制度表面看似乎很严谨,实际上却存在漏洞”。李建东教授对记者说。
“ 和其他两个提名渠道相比较,‘院士推荐’最容易做工作,人情味最重。”李建东说,院士增选前,申报人通过各种关系找院士推荐,采取各种方式对院士公关是普遍现象,院士“碍于人情而推荐”在所难免。虽然两院要求“防止被动推荐”,但这只能靠院士本人的道德境界与学术操守进行自我约束。
“ 另一方面,尽管两院要求推荐者必须了解申报人的科学道德,但实际操作中却存在问题。”孙广友教授指出,每位申报人都是以平生成果进行申报,假使推荐者对申报人并不熟悉,仅靠审阅对方寄送的申报材料,几乎不可能从中了解被推荐人在一生科研活动中是否存在科学道德问题。
“如果院士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委托,担当推荐人,实质上等于被‘拉了票’。而数名院士在评审与选举中一致力荐,对方当选的可能性就大于从其它渠道提名的候选人。由此,院士推荐制可能更容易使个别存在学术道德问题的人混进院士队伍。”孙广友教授说。
据了解,院士在填写《推荐书》时,都要郑重地写上“本人了解被提名人的成就、贡献与学风道德等情况,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但实际上,即使其提名对象日后被发现此前存在某些问题,院士本人也无需负任何责任。
鉴于此,两位教授建议,应制定对院士推荐制的具体规范措施,比如,在媒体或网站上公示院士候选人名单及其学术信息的同时,一并公布其推荐人名单,以增加院士推荐的透明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如果提名对象涉嫌重大学术道德问题,或学术水平距院士标准相差甚远,一经查实,扣减推荐人的下一轮推荐名额等。
孙广友教授还指出,近年两院都提出科学道德一票否决,但一票否决到底是怎样操作的,应予以制度化、程序化和透明化。
他建议,在增选细则中明确一票否决的操作方式与流程,设立其程序位置,使“一票否决”真正落到实处。
内外并举才能治理抄袭之风
“多数受害人不会去追究抄袭者,原因之一,就在于我国还缺乏一个对此类问题的适当处理机制,当事人维权成本太高。”某高校法律系主任说。
据了解,对于抄袭剽窃类纠纷,目前我国大致有三个受理机构:各高校学术委员会、版权局、法院。此外,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中国科协还有针对本系统的道德委员会。
“ 在现实国情下,学术委员会很难做到完全独立自主,假使学校对抄袭者有保护倾向,就容易出现‘自己的刀难削自己的把’这种情况。”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校教授说,以两院为例,两院虽设有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但几年来虽有若干名院士被媒体曝光有学术不端行为,却从未见到哪个院士受到处理。
吉林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处长李长江告诉记者:“遇到这类纠纷,版权局只能调解,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的,可到法院起诉。”
而法院方面则表示,受理这类案件时,法院通常会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如果专家意见出现分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便相对较大。据媒体报道,抄袭者最后扳倒原作者的案例也曾有过。
实际上,从多数国人的行为习惯出发,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选择在法庭上刀兵相见。正如一位教授所言:“抄袭不是刑事案件,即使胜诉,不过判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顶多给你支付点稿酬,与维权过程中的付出相比,这点收益并不划算。”
“缺乏有效的裁判救济机制与惩处机制,导致受害人纷纷放弃维权之念。”一位专业人士认为,应当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版权局等部门牵头,成立一个第三方裁判救济机构,作为专门负责处理此类纠纷的常设机构,明确相关程序,为当事人维权打开一条通途。
与设立第三方裁判救济机构相比,建立一套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是杜绝学术腐败的内在力量。一些教授认为,明确标准、完善立法也好,建立裁判救济机制、加大惩处力度也好,都是治标,而造成抄袭剽窃现象泛滥的内因,是一切与论文数量挂钩的学术评价制度。
吉林大学教授张晶认为,学术研究是一项艰苦的智力劳动,不可能一蹴而就,对学术研究要有耐心,片面的量化指标,急功近利的考核体系,本身就违反了科学规律。
“ 学术评价引导科研资源的分配,对学术研究机构与研究人员具有‘指挥棒’作用。建立科学、公正、客观的学术评价体系,对于促进学术研究健康发展、构建良性学术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几位教授建议,应强调论文质量,改变过度量化的倾向,把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通过体系改革引导学者回归学术价值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