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0年9月17日收到延期一个月的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后,法院就没有理由不立案了。
李庆亮实习律师于2020年7月22日向北京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全文如下:
李庆亮实习律师面试不合格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庆亮,男,汉族,1982年11月生。身份证号:XXX。住址:XX。手机:XXX
被申请人:北京市律师协会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5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子程 职务:会长
电话:01064515983
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面试考核不合格的决定。
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于一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事实与理由:
本人李庆亮是北京市实习律师,于2018年8月在北京城建辞职,经过四个月准备材料于2018年12月13日办成北京实习律师证。2020年5月11日,参加北京律协的面试考核,5月22日收到以专业知识不足为由的延期三个月的面试考核不合适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当撤销,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于一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无权对申请人的专业知识水平进行判断
申请人的专业知识水平早就经国家司法考试认证,司法部向申请人颁发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被申请人无权对申请人的专业知识掌握程度进行判断,更加不能通过几分钟的面试否定司法部对申请人作出法律职业资格许可所确认的法律事实。故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专业知识不足”为由认定申请人不合格明显是被申请人滥用职权作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被申请人无权延长申请人的实习期
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中第十一条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或者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可以担任实习律师。实习律师的实习期为两年。实习期满,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授予律师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延长其实习期。后在历次修改中将此条文删除,根据历史解释的方法,这意味着延长实习期这种行为被废止,据此被告亦无权延长实习期。
三、面试考官不具有考察申请人法律专业知识的能力
根据北京律协的工作通报可知,本人的面试考官为朱振武律师、郑爱利律师、宫秀文律师,办公室副主任卫海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曹宇。卫海霞和曹宇是官员,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没有查到朱振武律师的诉讼案例。五个考官,两个专业诉讼律师,没有能力考察申请人的法律专业知识。请对申请人的面试评分文件进行查询核实,卫海霞、曹宇、朱振武如对本人的专业知识进行评判,应当认定为无效。
四、面试考官没有回避程序
让律师面试实习律师本身就有无法避免的利益冲突,任何人不能担任与自己利益有关的案件的法官。本人面试时候,考官没有自我介绍,没有问题是否申请回避。更奇葩的是,自从六月份开始,北京律协的工作简报不再公布考官姓名,完成变成了秘密面试、秘密审判。
五、无法从面试本人的问题中判断本人专业知识不足
一共面试本人四个问题。第一问题,律所几个人;第二个问题,让我列举律师事务所关于实习律师的规章制度;第三,问题让我回答什么是代位继承;第四个问题让我回答律师法第四十条的律师禁止行为。
第一个问题和第二个问题和专业知识没有任何关系,第四个问题是执业风险的,执业风险本人按面试考核不合格通知书,本人面试通过。和法律专业知识有关系的只有第三个问题,代位继承。可以调取录像。本人回答: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继承人的子女继承遗产。考官更正是直系亲属。本人回答没有大问题,因为子女也是直系亲属。本人从来没有做过代位继承的案子,能就凭一个知识点,就断定本人的法律专业知识不足吗?
六、北京律协面试考官已涉嫌滥用职权
北京律协在本人面试的547期面试群中发公告,如果面试中录音、录像、录屏等任何形式的存储和传播,将影响面试考核成绩和年检备案。然而,北京律协邀请了众多媒体和网络大V,对实习律师的面试视频进行观摩。如果面试视频可以公开,司法考试考卷就可以公开。如果存储和传播面试视频影像年检,这些面试考官律师,面向媒体公开视频,年检是否应该通过呢?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律师协会是根据律师法四十六条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的组织。北京律协的主管机关是北京司法局,特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
此 致
北京市司法局
申请人:李庆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