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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
时间:2020年01月03日 作者:未知 新闻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1月2日电  (记者徐隽)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情况。


  《意见》要求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明确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对于体量较大的不动产,如果其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应当对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如果不动产只有一个产权证书,无法进行分割查封,必要时,人民法院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查封。《意见》第7条规定,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在计算时,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严格禁止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


  《意见》还要求在财产变价环节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现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意见》第9条第2项增加了一种直接变卖的情形,即如果直接变卖的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而且也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即使执行债权人不同意,也可以不经拍卖直接变卖。为在网拍环节最大限度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竞买,避免财产流拍,《意见》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拍卖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网拍平台、拍卖辅助机构的专业优势,做好拍品视频宣介、实地看样等相关工作。


  此外,《意见》要求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意见》第15条规定,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就不再采取惩戒措施。通过这种威慑机制,一方面可以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意见》第17条还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比如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为本人或其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去世等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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