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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名校两种不同法律处理:发表“不当言论”国科大学生被开除,强奸犯浙大学生留校察看!
时间:2020年07月21日 作者:程敏 新闻来源:中国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

       中国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社综合讯:近日,中国科学院大学硕士研究生季子越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被开除学籍;浙江大学学生努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缓刑,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保留学籍未被开除。一个是言论“犯错”,一个是行为犯罪,犯罪处罚更轻,“犯错”处罚更重。这两名校两种不同处理事件引发网民热议,也在法律圈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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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中国科学院大学(简称“国科大”)通知公告称,因季子越发表“不当言论”,给予季子越开除学籍处分。(图片来源:中国科学院大学官网


国科大一学生因发表“不当言论”,校方给开除学籍处分!


       7月19日,中国科学院大学(简称“国科大”)通知公告称,6月27日,有网友反映疑似我校学生在境外社交平台发表涉及南京大屠杀等不当言论,学校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及处分结果通报如下:


       经核实,网友所反映的言论系我校2019级硕士研究生季子越所发表。季子越于2020年1月13日(寒假期间)因私出境前往美国,由于疫情等原因滞留未归,但按照学校要求参加了春季学期网络课程学习。7月8日,季子越从成都入境回国,并按疫情防控要求在当地进行14天的集中医学观察。


       2020年3月到6月间,季子越在境外社交平台多次发表涉及南京大屠杀等错误言论。我校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组织召开了处分论证会;会后,应季子越的申请,又举行了听证会。季子越本人通过视频会议平台参加了论证会、听证会,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并表示反省、道歉和悔过。


       鉴于季子越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祖国荣誉,违反了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严重伤害了民族感情,背离了我校人才培养理念,其言论极其错误,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我校给予季子越开除学籍处分。


       感谢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我校的关心和支持。我校对任何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和祖国荣誉、伤害民族感情的行为绝不姑息纵容。学校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全方位加强人才培养工作。


浙大一学生因犯强奸罪获刑,校方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月17日,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官网公布了一则《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显示:努××,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网传的一份浙江大学针对此事的说明显示,努某获刑后,其所在学院于5月25日讨论后认为,努某系初犯,且已强烈悔罪,并恳请获得改正机会,又因努某为毕业生,因此提请学校酌情从轻对该生的违纪处分。这份情况说明也被网友认定为努某仅被“留校察看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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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7日,浙江大学发布消息称,因努某犯强奸罪获刑,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图片来源:浙江大学官网


校方处理决定引发热议,称尽快作出说明


       7月21日,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努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后,浙江大学对其作出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决定的消息,引起网友热议。对于校方处理意见引发的争议,浙江大学党委宣传部长应飚在回应记者采访时表示,就对努某处理意见形成的依据和标准,浙江大学将尽快公布说明。


▲网传图片显示,努某在获刑且被处分后仍在朋友圈发布出游动态,被网友认为毫无悔意。网络图片.jpeg

▲网传图片显示,努某在获刑且被处分后仍在朋友圈发布出游动态,被网友认为毫无悔意。图片来源:网络


       7月21日,因努某在获刑且被处分后依然在朋友圈晒自拍、发布旅游动态等,被网友认为其毫无悔改之意,因此浙江大学仅留校察看的处理决定引发热议。


       记者查找裁判文书网发现,2020年4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后,案件详情未予以公布,“因人民法院认为有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其他情形”。


       浙江大学《学生手册》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于处理努某的依据和标准,浙江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应飚7月21日在回应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学校将尽快公布官方信息,对此事作出说明。


律师认为浙大处理明显不当,强奸不是违纪是犯罪


       努某的事件也在法律圈引发关注。


       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连大有律师认为,根据刑法236条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努某在法定刑之下且是缓刑的情况比较少见。


       结合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努某可能由于自首和犯罪中止这两个法定量刑情节导致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法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提到,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连大有律师表示,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对努某进行处分也明显不妥,强奸罪明显不是违纪,而是犯罪行为。违纪、违法及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明显不一样的。


       原北京知名维权律师刘晓原表示,中国科学院大学硕士研究生季子越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被开除学籍;浙江大学学生努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缓刑,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保留学籍未被开除。


       一个是言论“犯错”,一个是行为犯罪,犯罪处罚更轻,“犯错”处罚更重。如此看来,“不当言论”猛于强奸犯罪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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