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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两级法院的判决助涨了亿万侵占犯罪
时间:2010年02月10日 作者:程敏、关心田 新闻来源:中国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楼 程敏/摄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楼 程敏/摄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楼  程敏/摄


       对杭州周京长涉嫌重大职务侵占等犯罪事件的调查


       中国正义反腐网(www.zg-zyff.org)、《反腐廉政月刊》杂志社浙江2月10日 讯:(作者:程敏、关心田)杭州市凯恩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凯恩投资”)由王静波和周京长两名股东于2005年4月共同投资、注资2000万元成立,各占股份的50%,主要目的是摘牌并开发杭政储出(2006)12号地块。其中,股东周京长担任执行董事和法人代表,并实际掌控着该公司投资经营和财务活动,从而剥夺了王静波的管理和知情权。王静波为此曾多次要求召开股东会,依此来了解公司情况,但遭到周某拒绝。2007年间,周京长先后两次伪造《凯恩投资股东会协议》,将该公司内的4500万元转移到自己个人的另一家公司,并引发系列犯罪嫌疑。案发之后一年多,周京长重大犯罪事实败露,受害人王静波找其严厉交涉并要求如数退还凯恩投资的全部赃款,因遭周京长翻脸而愤然报案,要求执法机关依法办案,严惩犯罪嫌疑人,以维护国法尊严、保护自己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铁证如山”的犯罪事实,凯恩投资和王静波遭骗的数千万元现金不但分文未归,重大犯罪嫌疑人周京长仍然逍遥法外,受害人只得彷徨伤感地继续着他的漫长遥远的维权呐喊之路,以求得案件的实质性进展突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大楼 程敏/摄


       “我实在想不通,股东决议的文件是假造的、我的签名也是冒充的,不但4500万元有帐可查,上亿元地块被横夺走,这样明摆着的犯罪事实,竟然有人不顾中央三令五申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帮着涉嫌犯罪的周京长一伙人讲假话撑腰。”近期以来,浙江省杭州凯恩投资公司的负责人王静波先生向本网编辑部投诉反映,因为自己的宽厚善良和忍让,导致了企业合伙人、法人代表周京长利欲熏心、胆大妄为,以造假诈骗等手段夺走了自己的数千万元的“真金白银”,并涉嫌多起经济犯罪活动,案发近三年来,两级法院只给了他份不疼不痒、不伦不类的《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大案真相被掩盖和抹杀掉。


       接到投诉映后,《中国正义反腐网》记者对此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采访核实,并掌握了第一手翔实的证据资料。


        头顶恶冠的周京长其人其事


        据几名当地干部群众反映说,在杭州,特别是在该省的遂昌县,许多人提起现年45岁的周京长来,对他的道德品行和为人有所了解,颇有“不敢恭维”之意。


       “这个周京长平时做人很不地道,度量狭窄,办事唯利是图、心狠手毒、黑白两通,通常做事不择手段更不计后果,在机关工作工作时目无领导、狂妄自大,总喜欢凌驾于别人之上、更不注意团结周边的同事,闹得自己闯祸蹲班房还不总结教训,这里的不少人都很小心提防他,所以他的朋友不多。”一位领导如是评价道。


       《中国正义反腐网》记者在采访中证实,周京长原为遂昌县国土局干部、中共党员。1998年5月间,担任该局主管副局长的周京长因不称职遭到举报而被组织上免去了领导职务,降为普通干部使用,以观后效。为此,平时一向任性跋扈的周京长不但没有痛定反悔、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反而情绪一度焦躁不安,认为有人在暗地做手脚整治自己,并怀疑是本单位的谢世俊受某“高人”指使在背后写匿名信、因此而使得自己受到上级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的严厉查处。周京长在与一名社会人员郭某多次谈起此事,并告知对方说说谢世俊几年来连续告他的状、素质很差、需要警告和教训,并指使郭某帮忙“摆平搞定”这件事情。


       同年8月6日下午4时许,在周京长的指使下,几名凶手经过多次密谋策划后闯入该县国土局二楼谢世俊办公室,并将其骗至国土局边的北街菜市场附近,突然围攻暴打,谢某猝不及防、晕倒后摔进2.3米深的菜地里,凶手当场逃离现场。经医院抢救,受害人勉强保住了性命,警方立案调查缉拿案犯。案发后,凶手领赏后逃到松阳等地。同年10月11日,该案的幕后操纵者周京被警方捉拿归案,后被依法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其他三名凶手也被一同判刑。从此,前科之身的周京长被永远开除公职,出狱后开始混迹于社会商界,结交甚广,走上了投机专营、坑蒙拐骗的“经商之路”。


       独霸公司背信弃义造假证据骗巨款


       2005年4月12日,王静波与周京长共同投资成立了杭州凯恩投资,两人各出资1000万元,并在杭州市滨江区注册登记,双方股份比例均为50%。在周京长的强烈坚持下,由他来出任该公司的首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然而,当时对于这样的人事安排,当时一些好心人曾经心里很没有底子,以为是在随便讲一讲就算,劝说王静波三思而行。


       采访中一名机关干部说:“我是旁观者,同时也是周京长的老乡,对于他的评价是,有歪才邪才、心术不正爱吃独食,虽然喜欢八面玲珑嘴皮子上抹了油,可歹毒狠劲一上来就连八辈子祖宗也敢坑骗,他当初是看着公司业务中间的巨大经济潜力和王静波的为人耿直和善良才合伙做事情的,当初本来就没有安好心。”


       “人无完人,有问题毛病是可以变好的,他(指周京长)确实社会活动能力比我强,他本人也很需要事业发展的机会空间,既然京长再三向我指天为誓表决心要干出个大事来让所有背后指指点点的人们瞧一瞧,所以我很相信他、就放手让他去负这个责,但一定要照章办事、小事情要通气大事要上会商量,他答应的也很爽快。”王静波这样回忆道。


       按照凯恩投资章程的明文规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以召开股东会议的方式议事,应有代表80%以上表决权股东参加,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通知全体股东,股东按照出资比例额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均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2006年7月间,凯恩投资成功地摘取了滨江区的杭储出(2006)12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于7月12日当天与杭州市国土局签订了《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二年的1月11日,凯恩投资按合同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


       一位经济分析据权威人士当时无意中透露说:“因为杭州市跨江发展战略的实施、深化,短短数月,滨江区的12号地块地价也升值飞速。升值至少一个亿以上,前景很好。”也就是说,如果不出意外的话,凯恩投资将获得巨大的土地收益、利润可观。然而令王静波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与他等额股权的周京长,却利用掌控凯恩投资的便利,瞒着他暗地里开始做了手脚。


       果然就在不久后,王静波突然发现一家名为杭州市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座公司)在向杭州市国土局申领凯恩投资合法取得的12号地块的土地权属证书,而且已经取得了相关批文。本来是凯恩投资的12号地块,怎么会落到了金座公司的名下?百思不得其解的王静波向有关职能部门了解核实,竟然发现有一份所谓《凯恩投资关于同意成立金座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该“股东会议”决议如下:“杭州市凯恩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5日召开公司股东会,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股东2名,实际参加表决股东2名。---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议如下:1、同意成立杭州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占股80%,出资额800万元。2、同意将杭政储出(2006)2号地块项目调整至杭州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件中的“股东签名”处竟然还有周京长、王静波两个人的共同签名。经过王静波进一步调查证实:凯恩投资据此“股东会议”决议,向杭州市国土局申请将12号地块调整至金座公司。2月1日,杭州市国土局原则同意12号地块的受让方调整为金座公司。而金座公司是以凯恩投资名义和一名“姓许自然人出资成立的”,而法人代表为周京长,实际上真正的控制人也是周京长本人。


       一连数日,王静波像头上挨了一闷棍,险些被击倒,独自深夜彷徨扪心自问:“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情?难道是我看错了听错了?难道是对周京长这个人彻底看走眼了?这不是明白着想要我一死吗?”为了稳妥起见,王静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股东会决定”中“王静波”的签名进行鉴定,结论系伪造。他先是稳定情绪,打电话给周京长了解此事,对方回答:“哎呀老王,我不是很清楚这件事情,做人办事情是要讲良知讲诚信地,你可能误会了,我是那种偷鸡摸狗的人吗?虽然我是个挂名的董事长,可咱们公司的大事没有你定案拍板我能一个人乱来吗?你先别激动,自己兄弟没有解决不了的事情。”放下电话,他赶到公司,但很难见到周京长本人。


       就在双方发生僵持中,凯恩投资内部员工向王静波透露了另外一个重大黑幕:凯恩投资曾经于2005年8月12日另外伪造了一个《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文中记载:会议以表决的形式一致通过以下事项,1、同意公司将4500万元的资金无偿捐赠给紫晶公司。2、同意紫晶公司将4500万元的转入“资本公积”科目。经过司法签订同样证明该“股东会决议”上有伪造的亲笔签名。同时,经过多日的奔波查询,王静波掌握了紫晶公司内部材料和全部违法财务明细帐表证据和《银行日记账》,证明了“捐赠”4500万元的违法事实,另外包括浙江之江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文中载明:紫晶公司接受捐赠人民币4500万元未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当期损益增加约1485万元。这一由国家合法专业机构得出的结论,表明了凯恩投资这一捐赠行为的违法性。


       经过调查得知,这家紫晶公司是周京长背着王静波暗地伙同其家人注册成立的又一家个人公司,周本人是凯恩、金座、紫晶三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执行董事,负责着全部的经营管理、掌控着全部的财务使用支付绝对权力。很显然,这是周京长自己给自己开了两次“股东会”,并炮制编造了纪要文书。


       重大刑事犯罪变通成为“民事糊涂案件”


       几年来,为了规范凯恩投资经营,作为重要合伙人和董事的王静波曾经多次就公司的重要经营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看法,并要求召开董事会议,但每次都先后遭到周京长的反对周旋回避,甚至不让他参与过问公司的经营情况。虽然有人曾经警告他“不可不防”,应该参与公司的具体事务,但王先生还是以“友情为重”,一次次地相信了周京长的花言巧语和制造的“烟幕障碍”,没有引起高度警觉。直到发现“局面不可收拾”,才悔之晚矣。一位商界朋友为此气愤地骂他是“东郭先生和引狼入室专业户”。


       “作为朋友我实在是看不过去了,我曾经警告过王静波,牛羊永远吃草,豺狼不但吃肉还吃活人呢,一个连做人的资格都不够、这样的人能做人事吗?能指望他对你心怀慈悲吗?他王静波看不清楚好坏人,完全是他自找的,这一点他不如我活得明白。”这位朋友回忆说,他当时对王静波虽然嘴上骂了一顿,但还是不忍心看着这样的老实人被恶人欺辱,他相信只要有点良知和道义之心的人都会看着他这样痛苦无助的。


       在多次约见周京长后,王静波不但没有找到谈判调节的希望,而且对方明确告诉他:“两个董事会的决议名字就是你王静波亲笔签写的、不是我伪造的,反正所有事情我都做了,有本事你去告,政府办案的人是公平公正的,国家法律会帮助你,我不在乎这些,我是坐过牢房的人我不在乎。”一名当地的著名律师面对这一重大案情,即气愤又激动,主动找到王静波表示坚决帮他讨回公道,表示如果打不赢这场官司、不将特大诈骗犯罪嫌疑人重新绳之以法送上庄严的审判台,自己再也不干律师这一行业了。经过思想斗争,一向抱持“以和为贵”理念的王静波终于选择了求助于司法的公正。


       这几年来,控告无门、走投无路的王静波身心疲惫,曾经一度绝望和失落,在个别当权者派出的“好心说客”动员启发下,仍然对周京长抱着一丝回头言和、协商解决这一重大事件。然而周京长不干了,曾经多次坚持说自己本来就没有问题、是个清白之人,有本事可以继续去告他,并扬言奉陪到底。


       无奈之际,王静波只得求助于法院审判机关,希望能从这个衙门内讨回自己做人的尊严。随即,将周京长诉至杭州市上城区法院。法庭上,原告方王静波出示了的 “股东会决议”中“王静波”签名司法鉴定结论,证明全部伪造虚假,并当庭请求判令被告人周京长、凯恩投资所作出的股东会议无效,属于恶意欺诈行为,应依法惩处、并附刑事责任,被告方所发生的一切经济犯罪活动应依法追查到底。被告人周京长没有拿出任何反驳证据证明。而法院却坚持认为,本案所涉及到得签名问题“存在瑕疵”,但从该公司股东股东决议的两项内容上来看,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当庭驳回了王静波的诉讼请求。


       “这份判决书中急切地使用瑕疵字眼掩盖了虚假重大犯罪事实,使得之后所发生的所有违法经济活动合法化,也就是使得整个违法犯罪过程合法化,可见幕后指使者用心之歹毒,这里不排除有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位法律界人士严肃地指出。


       一审判决后,王静波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12日,杭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凯恩投资所称的该次股东会在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上明显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严重程序瑕疵”,该股东会议无法体现凯恩投资股东的集体意思,不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会决议,无法依据《公司法》有关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的规定对其效力作出判断,故王静波诉请该院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缺乏前提和基础,该院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要求周京长及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依法收回12地块使用权与本案处理的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属于两种不同的诉求,不予支持。上诉请求不属于维持“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据此,二审法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件进展到了这一步,基本上可以看出,两级法院将重大刑事犯罪变成了民事糊涂案件。在当今的中国这样的荒唐案例遍地开花,大大小小的腐败官员们瞪着黑眼讲鬼话、顶着国徽拉狗屎,不如旧中国的官吏,失去了道德约束力,这些人是中华文明五千年来最肮脏的一部分!”一名社会学界人士这样评价说。


       走出二审法院的大门,王静波身心疲惫,含泪仰望着高悬的国徽,一阵眩晕载到在地上。等到第苏醒过来时已经是第二天深夜,病床上的他仍然输着液水,虽然正处于八月署天,但他却感到一阵阵透骨凉风袭遍全身。十多天后,王静波又慢慢恢复了精神,继续着他的案件梳理和奔波。“我已经走投无路了,我做鬼也不能放过周京长,我不相信中国没有说理的地方。”


       众专家汇集北京“拍案说法”担道义


       几年间,杭州周京长大案的查处一波三折、近乎毫无进展,虽然受害人方多次控告、也曾得到省市领导的关注,当地新闻媒体也给予过曝光披露,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司法腐败这快“顽石”。无奈之际,王静波把最后的一线希望寄托于北京国家领导机关和新闻媒体、法律界权威人士们。


       《中国正义反腐网》编辑部接到投诉后,联手驻京各主要新闻媒体给予高度关注并介入全程跟踪采访。


       2010年1月24日,北京部分法学专家就王静波与周京长、杭州凯恩、紫晶两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以及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认真讨论分析,并形成了法学专家论证意见书。


       出席论证会的法学专家是: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保树;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石少侠;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龙冀飞;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叶林等。


       关于“股东会决议”效力的论证意见:专家们一致认为,股东会决议应当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周京长没有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上“王静波”签名系他人伪造,实为周京长的个人意思,不能体现公司股东王静波的意思,该“股东会决议”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的生效要件,不产生法律效力。一、股东会决议应当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依法作出。凯恩投资章程对形成股东会决议的程序和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违反规定、伪造签名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因不具备股东会决议的条件,不产生法律效力。二、“股东会决议”上股东王静波的签名是伪造的,王静波并没有做出与该股东会决议内容相关的意思表示,依据民法通则关于意思表示的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股东会决议”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三、股东会决议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后果是停止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调整至金座公司并撤回向杭州市有关部门提交的有关土地使用权调整的申请文件。


       关于控股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论证意见:凯恩投资赠与给紫晶公司4500万元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紫晶公司应当返还赠与款,相关责任人应当赔偿王静波因该赠与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周京长没有依据法定程序擅自将凯恩投资的财产赠与自己的关联公司,违反了董事的忠实义务,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对凯恩投资和王静波造成了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紫晶公司返还所得价款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周京长将凯恩投资所有的4500万元资产 捐献给自己占有90%股权的紫晶公司,属于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损害凯恩投资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忠实义务。


       同时,专家还一致认为,人民法院在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时不应当仅仅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还应当正确适用于其他民商事法律法规。不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认为“股东会决议”不符合该法关于决议无效的规定,从而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种判决违反了“优先适用特别法,无特别法规定者,适用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应当根据我国现有民商法律体系,整体考虑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基本结论:股东会决议应当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周京长未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会,伪造公司股东王静波签名单方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能体现公司股东王静波的真实意思,不产生法律效力。周京长私人所有金座公司非法占去的12地块要依法返还、政府相关文件手续收回。凯恩投资赠与紫晶公司4500万元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紫晶公司应当返还该款项,同时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为此,《中国正义反腐网》将进一步关注本案依法查处办理的进展情况,并跟踪报道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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