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江西九江市资产核查小组”5月22日的汇报:…… “市政府:2007年2月7日上午,原九江锁江楼发电厂综合厂职工陈安宪等80余人围堵(江西)省政府南大门集体上访,反映江西省电力公司收回了该厂土地及买断工龄、置换身份,但未解决职工养老保险问题”…
《写给江西省吴新雄省长的一封公开信》
(由 省 政 府 张 秘 书 长 转 交)
吴省长:您好!
我们是江西省九江市九江锁江楼发电厂综合服务厂职工。
浔阳古城:风景优美、是旅游胜地—— 却是法律、政策的死角——我们受到不公平的待遇……1999年:强权、欺骗、高压之下岂有完卵——219位老人,:失去工厂、没有养老金(最长的工龄有40年、当时最高龄是87岁)……。
现实,中国国策:以法制国、政策安民,“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但是:已有的政策落实不能到位,与民相关的法律找不到执行人。我们来寻找人民的当权人——吴新雄省长落实政策和法律。
事实情况如下
80年12月,九江市政府150号文件批复成立九江发电厂综合厂(简称综合厂);属集体制企业,自负盈亏、经济独立核算性质;依法办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额250人。
我们是执九江市劳动局介绍信到综合厂上班的大集体固定工人;其中:一批电厂家属工是九江发电厂(80)党委会议决定享受同等待遇。还有60来人是六十年代年上山下乡, 81年被九江市政府把从农村招回、由九江市劳动局直接政策性安置到综合厂工作(最长农龄17年)。
1998年,江西省电力公司(局)看中我综合厂土地盖宿舍,指示九江锁江楼发电厂(88年改名为:锁江楼发电厂。下简称电厂)成立工作组,要全体职工强行买断工龄,撤销综合厂……。职工大会通不过、全体职工不同意买断工龄:要求办社会保险。死守工厂:轮流护厂一年多,同时派代表去省、市政府向所有的有关国家机关反映……。
江西省电力公司(局)支持锁江楼电厂,采用胁迫和不光明手段对付已退休老人(大部份是文盲和低文化)和职工:
1、98年、99年(因市国土局失误)分二批偷办了我厂土地证:现在才知有110亩。
2、胁迫家属职工:不签字就儿女或丈夫下岗;电厂又贴出《决定》:发放补偿金截止期为一周,逾期作自动放弃。
3、99年用失效公章(88年更名失效)订《退职协议书》。
4、买通市公证处现场办公:文不对题的假“公证”。
5、请动大桥公安分局施压,公安还对对护厂职工恐吓照相。
6、出动国营男青年工人打伤护厂集体大龄女工多人,挨打时:在场公安分局科长还要我们单方撒人。
7、最后给的补偿金是:工龄封顶为24年(最长工龄是36年)……。
我们全体219名职工就这样失去了自已的工厂——扫地出门、流向社会——没有退休金。
但政府安置的老知青1999年8月份上旬到省电力公司静坐:要社会保险;下旬到市土地局交涉:冷局长帮助扣住了土地证不发,叫我们双方举证协商……。
2006年开通中国政府网,我们有幸见到1999年以前的文件、政策:发现我们受骗了!
我们一面向中国各级政府提出控诉,并向公众公开中央文件和法律、法规:各级公务员应当令行禁止——1999年我们是纳税人
《国务院(83)6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具有法人资格。各有关部门对待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同国营单位一样,在政治上一视同仁,经济上平等对待。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侵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厂房、设备、等一切资财;……对于侵犯集体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索赔经济损失,或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
7月份我们依据《国家土地部(95)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6条:“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我厂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单位,集体找市国土局——四次书面报告:要市国土局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市政府领导很重视。市国土局邓太火局长、法规科及有关领导当时很支持此事。
9月1日,在市国土局召开“土地听证会”:参与有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局领导;国土局地籍、法规两科科长和法律顾问在场。对方当事人:九江发电厂、柘林水电厂、九江供电公司的三个单位代表和法律顾问。
会议由国土局主管土地才荣生副局长主持。我们请才局长主评判:告知我方带来了带了一包法律(20多个),干脆同对方位的律师们谈“法”过招,我们输了,再也不来了。如不发言就是弃权认输。连问二遍,对方律师不吱声,我方代表兴奋的说:“才局长(国土局),他们律师不接招、弃权了,我们赢了,土地使用权是我们的了”。才副局长最后提问:在1999年是谁最后在使用这块土地?对方当事人,原我综合厂法定代表人梅金舟承认是我们职工最后在使用这块土地。
此次听证会,我们代表依“法”取胜,对方律师弃权……。等了60天,市国土局不下结论。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91)6号令《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不得单方发放可能影响土地权属争议的证照,发放的一律无效;
又根据《国土部(9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内容:包括权属调查,第1.3条明文规定:大型企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我工厂的土地:在93年我们有权依法使用——电厂却无权。
10月30日,我们依法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使用权调查处理申请书》。国土局不按法律规定回复,所以:11月7日我们集体拿写着“要工厂、要生存、还我土地”的纸坐在国土局大门台阶上……。同时我们到市政府咨询两次:我们符合法律程序。
同时,我们的反映信进了全体父、母官的电子信箱:并要求接见工人代表(连邮寄在内,已超30封)……至今没有回音。
国土局12月15日才复函:“土地99年九江市人民政府批给锁江楼发电厂了,锁江楼发电厂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省电力公司签了‘情况属实’ ----自已干什么吃的?----国土局推卸责任;邓局长原自已主动承诺:起诉由他出诉讼费,也自食其言了。听说:国土局乘机敲了电力系统钞票——我们二手空空——他却来发民难财——请求调查:九江市国土局2006年9月至今的银行汇款。
12月26日下午,我综合厂职工集体在市政府三楼等市长和分管土地的副市长时;新上任的信访局李润金局长把叫我们到信访局咨询情况(我们很高兴:自古是新官上任三把火!也许会干点实事)。当时,李局长说:“我们派个工作负责的同志、你们派两个职工代表、写好个提纲,共同调查当时的情况、甚至去一趟省电力公司,了解99年买断工龄当时是否违反政策”。
从12月26日下午至2月1日下午:才得到一份文不对题的回复。行政复议有效期是60天:信访局说帮我们办事的,又误了我们36天的时间(找市长11天,共浪费时间47天)。
九江市所有的有关机关我们都到过了……现在只有请吴省长作主。
综上所述:江西省电力公司撤销集体企业:未按《国务院(9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报原审批部门:九江市政府批准。也未按《国务院(88)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注销营业执照。
私自撤销集体企业,不是政策、政府行为;应属江西省电力公司、九江锁江楼电厂企业行为;属于局长、厂长的个人行为。
根据99年以前的社会保险文件: 国务院令第259号令(99年1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 99年3月19日劳动部第1、2、3号令等文件……我们都能依法享有社会保险。
江西省电力系统已经侵犯了我们集体企业219名职工的合法权益。
如果:我们是电力系统的职工,就请电力系统把社会保险补给我们,如我们不是电力系统的职工,就把工厂还给我们:电力系统凭什么买断我们的工龄。我们自己解决社会保险。
2006年12月20日10时,劳社部副部长刘永富在“强国论坛”,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题与网友在线交流。政府长谈“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请把我们现有219位老人的历史遗漏的养老保险补给我们,让我们能依法生存……
九江锁江楼发电厂综合厂职工
联系人:陈安宪 手 机:13970219503
余绪南 宅 电:07928126126
刘金玉 手 机:07928864321
饶裕兰 手 机:13907927704
曹浔波 手 机:07928866790
二○○七年二月七日
附:上访回复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