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正义反腐网(www.zg-zyff.org)、《反腐廉政月刊》杂志社山东讯:2019年12月16日(周四),总部位于山东的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因贪污罪,被山东省烟台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
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图片来源网络)
判决书称,恒丰银行贪污金额巨大,构成贪污罪,处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姜喜运曾任山东黄县建委副主任、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副行长、行长、党组书记。2003年,烟台住房储蓄银行更名改制为恒丰银行,成为大陆第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姜喜运任董事长。
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姜喜运担任恒丰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折合人民币7.54亿余元的恒丰银行股份,转至其个人或亲友公司名下,非法占为己有;并非法收受财物约6,037.45万元。
姜喜运还违规出具37亿元金融票证,并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涉及金额约6.6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