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正义反腐网(www.zg-zyff.org)、《反腐廉政月刊》杂志社贵州讯:近日,笔者接到线索称,在2008年度,毕节市赫章县哲庄乡顺安煤矿多次发生井下安全生产事故。当地官员和矿主勾结隐瞒事故不报事件。
图为毕节市赫章县哲庄乡顺安煤矿公司
图为顺安煤矿矿洞口
图为顺安煤矿井下洞内
死者家属 维权无门
“毕节市赫章县哲庄乡顺安煤矿在整改期间多次发生矿难,9月30日又发生了一起一死两伤的重大塌方事故,更为可恨的是,矿主竟然将我丈夫的尸体丢弃在河边上,矿主还把南方医院开具‘死亡证明’不给死者的妻子,至今没有处理”。为了证实死者的妻子向笔者讲述了这一骇人听闻的消息,笔者走访了当地群众和有关部门。
矿方私下要求云南省镇雄县南方医院开具“死亡证明”样
煤矿事故频发 官商勾结瞒报
赫章县地处贵州西南部与云南交界,属于国家级贫困县,2005年由浙江私人老板承包了赫章县哲庄乡顺安煤矿,据了解该煤矿今年属于整改期。整改期为什么能发生多起矿难呢,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笔者走访了部分受害者家属。
图为4月11日发生井下事故受伤者岳朝举
岳朝举:男41岁,家住哲庄乡新益中坝组,现瘫痪在家失去劳动能力。据本人讲,今年4月11日,他们一班四个人在井下工作,运煤的斗车突然出轨撞在我身上,致使我当时昏迷,工友把我送到了县城的一家私人南方医院,第二天才见到矿上的一个负责人,说给我生活费,从那以后就再也没有见过他们,由于病情非常严重,我又去成都军区等多家医院治疗,由于没钱看病,现在只能回家养伤,这期间我多次给矿主打电话,他们告诉我说等鉴定结果出来了就告诉我,可事故发生到现在已经有半年时间了还是没有人管,全家五口人就靠我打工维持生活,你说我今后的日子怎么过呀。
死者妻子吉某:“我是昭通市镇雄县场坝镇巴溜村人,我丈夫鲁宝庆(39岁,系云南昭通市镇雄县场坝镇巴溜村人)2008年7月18日早晨8点左右在顺安煤矿井下上班时,发生事故死亡,后经厂方调解,给了30万元私了,于7月21日下葬。矿方还提出,要求死者家属写一份保证书不在向有关部门举报煤矿死亡事故。”
事故发生后,当地官员和矿商联合隐瞒不上报主管部门,而是采取对死者家属予以重金封口、私下赔偿的手段进行瞒报。
图为9月30日发生井下事故死者妻子沈某在抛弃尸现场举着死者曹志远生前照片
死者妻子沈某:“9月30日晚9点左右,邻居告诉我说矿上出事了,受伤的人被抬走了,随后我们几个人就去矿上找人,矿上几个负责人告诉家属,把事情处理好了才能见人,随后家属又到县上经常收治矿难受伤人员的县南方医院找人,结果没有找到,医院说只送来了两个受伤的民工,没有你要找的人,直到国庆节那天,有人告诉我说在河边发现了一具尸体,我去了才发现正是我丈夫的尸体”。
在死者家属的指引下,笔者冒雨来到了河边,只见在河边搭起一个小帐篷,里面用防腐棺材陈放着一具男尸,不时地听到播放的哀乐,一派凄凉的景象。
图为河边抛弃尸现场
身为党委书记 为什么要说谎?
南方医院苑院长:9月30日晚上,顺安煤矿送来了两个患者,送病人的矿上人说还有一个已经死了,让我们派医生去看看,先叫我们到殡仪馆去,随后我就派我院的申医生和他们联系,据申医生回医院讲,伤者停放在环城路一个加油站的卡车上,我去的时候已经死亡。苑院长当时还要求申医生写一下当时去看死者的详细经过,申医生就写一份“死亡诊断证明经过”,作为医院备案用。为了证实这一说法,苑院长还拿出那份申医生写的“死亡诊断证明经过”给笔者看。
那份申医生写的“死亡诊断证明经过”
随后笔者又采访了矿难中同时受伤的朱正右和张正康两个正在住院的病人,他们均表示,当时矿上的卡车送我们三个到医院救治,结果只有他们两个人送进了医院,另外一个不知道送到哪里去了。
图为矿难中同时受伤者张正康还在南方医院治疗
图为矿难中同时受伤者朱正右还在南方医院治疗
哲庄乡乡党委韩书记:事故发生后,矿方把受伤的矿工先送到南方医院,医院说伤势太重没有收治,随后又送到县医院,县医院也没有敢收治,最后只好又送到了南方医院,经检查已经死亡。随后矿方就让村支书通知了死者的侄子,其侄子“同意将尸体放在河边的”。韩书记还强调矿上一直“非常重视”安全生产,除这次以外,从未发生过任何事故。
据笔者查明,哲庄乡乡党委韩书记最大疑点包庇矿方:第一点,韩书记在说谎,矿方根本没有把死者直接送到南方医院和县医院去抢救,而是把尸体停放在环城路一个加油站的卡车上;第二点, 韩书记说谎,把尸体放在河边是死者的侄子同意,而死者的侄子根本不知道。那为什么这位村支书不直接通知死者的妻子?第三点,韩书记还是在说谎,顺安煤矿公司就是这次出了事故,除这次以外,从未发生过任何事故。除这次,那么在今年明确的出了二次事故,第一次事故时间4月11日,受伤者岳朝举至今还没有处理。第二次事故时间7月18日,死者鲁宝庆以私下调解赔偿了30万元。
图为矿方运抛弃尸车
图为抛弃尸现场死者曹志远头部、脸面伤痕
图为抛弃尸现场死者曹志远头部、脸面伤痕
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表明,乡党委韩书记是严重在包庇矿方,韩书记也一再表示,政府“就要为企业负责”。矿主这一丧心病狂的弃尸行为,是否与韩书记的“政府要为企业负责”的观点有关系,值得上级有关部门去调查。
笔者认为,作为地方的父母官,应该以地方百姓的利益为重,特别在对待涉及老百姓生命财产的问题上,更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而不是盲目的去顾及企业的利益。这样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执政为民、立党为公。生命无贵贱之分,在汶川大地震中为了挽救一个百姓的生命,成百上千的解放军、武警官兵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奋战几天甚至十几天的时间。而顺安煤矿矿主为了逃避责任,竟然把矿难遇害者的尸体抛弃于荒郊野外,政府官员对百姓生命的如此冷漠让人汗颜。
希望能引起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视,使此次事件早日给死者家属得到圆满解决!!
对于顺安煤矿公司瞒报事故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本网将继续跟踪报道。【撰文/摄影 程康明 张晓伟 黄东新】
图为一家私人创办云南省镇雄县南方医院
相关法律条文:
顺安煤矿公司和哲庄乡主管人员严重违反了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国务院令如下几条规定:
第三条 第四款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