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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关于严肃村和社区组织换届纪律的通知
(浙组〔 2017〕7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从 2017年1月开始,全省将启动新一轮村和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进一步严肃选风选纪,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选举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严肃换届纪律的重要性
村和社区组织换届工作是基层党员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严肃村和社区组织换届纪律,是保障党员、村(居)民民主权利的基本内容,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地党委政府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严肃换届纪律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贯穿整个村和社区组织换届工作的全过程,确保换届工作圆满成功。县、乡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在选风选纪监督和违反换届纪律行为查处等工作上主抓直管,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最前。要结合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深入学习换届纪律要求,进一步增强党的意识和规矩意识。加强谈话提醒工作,继续推行乡镇(街道)党(工)委与候选人(自荐人)集体谈话制度,签订纪律承诺书,做到三个100%,即凡参与换届工作的人员对纪律知晓率100%,乡镇(街道)党(工)委与候选人(自荐人)谈心谈话100%,候选人(自荐人)签订纪律承诺书100%。
二、进一步严明换届纪律要求
广大党员、干部、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切实做到依法依章参选、公平竞争和有序竞选,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各级组织和个人在村和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要严肃换届纪律要求,禁止参与任何形式贿选,严格遵守换届纪律 “九严禁”“十不准”要求。
九严禁
1. 严禁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居)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严禁以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害选举;
3. 严禁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等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参与或指使他人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
4. 严禁采用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工作;
5. 严禁对选举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控告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6. 严禁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或私分公款公物、滥发奖金、补贴或纪念品,进行公款旅游、公款吃请,或向候选人(自荐人)、当选人员索要钱财、吃请等行为;
7. 严禁在换届前频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突击发展党员;
8. 严禁换届后不移交印章、账本、档案和有关事务;
9. 严禁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害村和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不准
1. 不准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券、购物卡、支付凭证、电子红包或实物等进行拉票;
2. 不准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
3. 不准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或为选举人缴纳各种保险、数字电视费、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进行拉票;
4. 不准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
5. 不准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
6. 不准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社区)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居)民债务,或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方式进行拉票;
7. 不准以违反规定分发村(社区)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
8. 不准私自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微信、分发名片、当面拜访,或者委托、授意亲属、朋友等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给予关照而进行拉票;
9. 不准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
10. 不准利用其他手段进行拉票贿选。
三、严肃查处违反换届纪律行为
各地要结合实际,充分运用传统手段及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 “九严禁”“十不准”换届纪律,努力形成风清气正的换届氛围。要畅通信访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强化社会监督。要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防止和查处村级组织换届贿选行为暂行办法》(浙组〔2013〕24号),严肃查处各类贿选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相互联动、快速高效的查处机制,对违反“九严禁”“十不准”行为,坚持“有报必查”“露头就打”。对查实的问题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党纪处分等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执法机关处理。凡违反“九严禁”“十不准”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选举前一律取消候选人(自荐人)资格,当选的宣布其当选无效。要加强典型案例的通报曝光,做到查处一起、警示一批、教育一片,形成有力震慑。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村和社区组织换届选举中整治不正之风不力、导致换届选举风气不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追究相关领导和单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