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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局长徐根耀 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决
时间:2020年01月31日 作者:未知 新闻来源:中国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


       徐根耀简历:


       徐根耀,男,汉族,1963年10月出生,浙江遂昌人,大学学历,1979年9月参加工作,198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9.09-1981.08 遂昌县高坪乡湖连小学教师;


       1981.08-1984.08 遂昌县高坪乡淡竹小学教师;


       1984.08-1987.03 遂昌县高坪乡财务辅导员;


       1987.03-1987.12 遂昌县高坪乡党委委员、财务辅导员;


       1987.12-1990.02 遂昌县高坪乡党委委员、团委书记;


       1990.02-1993.01 遂昌县湖山乡党委副书记;


       1993.01-1995.12 遂昌县高坪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1995.12-1998.06 遂昌县湖山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1998.06-1999.02 遂昌县湖山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候选人;


       1999.02-2001.09 遂昌县湖山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2001.09-2001.11 遂昌县计生委党组书记、主任;


       2001.11-2005.06 遂昌县计生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5.06-2007.09 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7.09-2011.09 遂昌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1.09-2011.12 遂昌县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1.12-2019.01 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9.01- 遂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保留正科级)。源:遂昌县纪委监委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2019)浙1123刑初145号刑 事 判 决 书显示,公诉机关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根耀,男,1963年出生于浙江省遂昌县,大学本科文化,2011年9月至2019年1月任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任遂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因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被遂昌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0月15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遂昌县看守所。


       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一部刑诉〔201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根耀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遂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根耀及其辩护人赵微、陈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


       2017年4月,被告人徐根耀在担任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并从事遂昌县妙高街道三溪口区块房屋征收方案的制定等工作期间,将政府尚未对外公开的该区块房屋征收内部决策信息以及征收红线范围泄露给曾某、梁某2(亲家)、徐某(女儿)、梁某1(女婿),并扩散给项某1(其妻)、缪某(保姆)、包某2(前妻)、包某1(前妻妹)、郑某4(其弟徐根明的妻弟)等人。在征收公告出台前,前述人员在征收红线范围内购买房产,后获得大额征收补偿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份,曾某在获得征收信息后,向被告人徐根耀提出合伙购买位于遂昌县的科技宾馆四楼和六楼的房屋以获得征收补偿款的意愿,徐根耀考虑其职务身份特殊,与曾某等人商议,最终由梁某2代表其与曾某合伙购买该处房屋,并由徐根耀以借为名出资200万元。后曾某与梁兴猷以500万元左右的价格从陈某1处购得该处房屋,后因该处房屋征收获得补偿款1159.0761万元,其中徐根耀特定关系人获利276.2072万元;


       2、2017年4月份,梁某1以30.5万元左右的价格从张某1处购得位于遂昌县的房屋,后因该处房屋征收获得补偿款51.7579万元;


      3、2017年4月份,梁某2以其妻子诸葛连梅的名义以30.996万元左右的价格从叶某处购得位于遂昌县的房屋,后因该处房屋征收获得补偿款56.5764万元;



      4、2017年4月份,缪珠华丈夫傅某1以其儿子傅鹏的名义以50万元左右的价格从刘某1处购得位于遂昌县的房屋,后因该处房屋征收获得补偿款107.8802万元;


      5、2017年4月份,项某2以42万元左右的价格从章某1处购得位于遂昌县的房屋,后因该处房屋征收获得补偿款137.0346万元;


      6、2017年4月份,包某2以26.5万元左右的价格从郑某2、王建英处购得位于遂昌县的房屋,后因该处房屋征收获得补偿款52.8624万元;


      7、2017年5月份,缪某、傅某1夫妇以62.9万元左右的价格从黄某处购得位于遂昌县的房屋,后因该处房屋征收获得补偿款105.2279万元;


      8、2017年5月份,包素梅以包某1儿子钟某2的名义以51万元左右的价格从童某1处购得位于遂昌县的房屋,后因该处房屋征收获得补偿款77.1746万元;


       9、2017年5月,包某1丈夫钟某1以32.5万元左右的价格从章某2处购得位于遂昌县的房屋,后因该处房屋征收获得补偿款57.4514万元;


       10、2017年5月,郑某4以32.7万元左右的价格从潘娇芽处购得位于遂昌县的房屋,后因该处房屋征收获得补偿款54.4769万元。


       二、受贿


       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徐根耀利用担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相关工程及事项的审批、验收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的财物,价值折合共计10274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至2018年春节,遂昌县绿能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成为公司得到被告人徐根耀的帮助和照顾,多次送其超市购物卡,共计价值8000元,被告人徐根耀均予以收受。


       2、2013年至2018年春节,浙江凯恩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2为公司得到被告人徐根耀的帮助和照顾,多次送其超市购物卡,共计价值12000元,被告人徐根耀均予以收受。


       3、2014年至2018年春节,遂昌县凯兴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郭某为公司得到被告人徐根耀的帮助和照顾,多次送其超市购物卡,共计价值8000元,被告人徐根耀均予以收受。


       4、2015年至2016年春节前,遂昌县城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2为公司得到被告人徐根耀的帮助和照顾,共送其6瓶装茅台酒2箱,共计价值10680元,被告人徐根耀均予以收受。


       5、2015年至2016年春节,遂昌县巨鑫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华某为公司得到被告人徐根耀的帮助和照顾,共送其超市购物卡,共计价值4000元,被告人徐根耀均予以收受。


       6、2015年至2018年春节前,遂昌县巨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2为公司得到被告人徐根耀的帮助和照顾,多次送其6瓶装五粮液酒2箱、茅台酒2箱,共计价值24660元,被告人徐根耀均予以收受。


       7、2017年、2018年春节前,遂昌县新鸿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2为公司得到被告人徐根耀的帮助和照顾,共送其6瓶装茅台酒2箱,共计价值17700元,被告人徐根耀均予以收受。



       8、2017年、2018年春节前,工程承包商张某3为公司得到被告人徐根耀的帮助和照顾,共送其6瓶装茅台酒2箱,共计价值17700元,被告人徐根耀均予以收受。


       2019年7月12日遂昌县监察委将被告人徐根耀电话通知到案,并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其采取留置调查措施。后经多次讯问被告人徐根耀如实供述上述滥用职权的主要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其家属代为向遂昌县人民检察院退清滥用职权的违法所得276.2072万元,向本院退清受贿的违法所得10.274万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徐根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茅台酒和五粮液;查封扣押财物和文件清单、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遂人大常[2011]48号、遂委干[2011]23号、遂组抄[2019]9号、遂监[2019]15号、遂纪[2019]60号、遂委办发[2016]77号、遂建设[2004]17号、[2012]23号、[2014]83号、[2016]29号、[2017]28号、[2017]59号、[2018]9号、[2018]88号、遂政办发[2013]71号文件、房地产转让合同书、证明、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搜查笔录、银行交易明细、遂昌县存量房转让合同、记账凭证、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房屋征收货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根耀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露工作秘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从中谋取私利人民币276.207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徐根耀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27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根耀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根耀归案后如实供述滥用职权犯罪主要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被留置期间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退清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根据被告人徐根耀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根耀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徐根耀退出的徇私舞弊违法所得人民币276.2072万元和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10.274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款由原扣押机关负责上缴)。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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